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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集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或银行信托部受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的委托,代为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的一种信托业务。是集资信托的一种。几经各级政府批准成立的联合企业、投资项目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均可委托信托部门代发股票、债券筹集资金。如发行“重点建设债券”、“经济发展债券”等,同时信托机构还可以受托代办股息、红利和债息,委托单位按发行股票、债券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信托机构支付手续费。
代理集资信托的一般程序是:
(1)企业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发行债券和股票的申请,须提供集资申请书和集资章程、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集资的文件、集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同意发行债券集资的批准文件、上年度和本年度的财务报表及经济效益预测资料等文件,以及金融信托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2)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的审查。金融信托机构在审查同意后可与债券发行单位签订代理发行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信托机构代理的权限,代理的具体事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手续费及支付方式等。由于是代理性质,信托机构除办理代理证券发行的具体手续外,对发行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经济后果,不负连带责任。
(3)代理发行债券或股票后的管理。信托机构在代理单位发行了股票和债券后,有责任对发行单位实啤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保护股票、债券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具体的管理行为有:定期公布发行单位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盈亏情况;集资款项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督促发行单位按季向批准的人民银行报送企业财务、计划、统计报表;监督发行债券的企业建立“还本准备金”制度,并于偿还期前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