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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分保协议是指再保险业务分出公司遇到不符合合同再保险条件而需要分出的再保险业务,临时寻找分入公司,并与之洽谈、商谈再保险条件签定的分保协议。对于临时分保业务,分入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在实际业务中,寿险公司常常同时使用这两种合同。合同再保险可以使一部分业务直接分给分入公司,简化分保手续,而对于不符合合同分保条件的一些特殊业务,则可以在临时分保协议中通过协商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分保条件,达到既分散又尽可能多地获取利润。
临时分保协议,可以通过电话、电报、电传或信件通知对方,告知对方全部的保险细则,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受的权利,风险的主要特点等。对大的风险,通常的做法还要递送一个详细的查勘报告、图样、照片等,连同再保险建坟书一起送给再保险人。建议书的内容包括:
1.保险人;
2.被保险人;
3.再保险方式;
4.保单号次;
5.风险情况;
6.保险金额;
7 保险人自留数额;
8.保险日期;
9.保险费率;
l0.再保险手续费;
11.保险条救或条件。
接受临时分保,—般由保险人签署一式两份再保险单,也有以报表代替报单节省手续,由再保险人签字后退回一份给原保险人。
临时分保的协议签订后,如果原保险条件有变动,原保险人必须通知再保险人,并须取得再保险人的同意。如果变动涉及加费或退费,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成份分摊。如发生赔款,一般由原保险人单独负责处理,但须将损失情况及时通知再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