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人(primary insurer/original insu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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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人是指根据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其所承保风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出给再保险人的分保人。
原保险人作为分出人,根据再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如下权利:
(1)保险金索赔权。分出人有权依据再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向再保险人提取保险赔款。
(2)单独处理和要求分摊权。原保险人有权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单独处理原保险业务,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可要求分入人按约定分摊。
(3)对于比例再保险,原保险人有权要求再保险人提存保险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4)向再保险人行使现金摊赔请求权。在遇到巨额赔款时,赔款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原保险人可以要求再保险人以现金摊赔(cash loss)。现金摊赔可以在原保险人理赔之后,从再保险人处摊回;也可以在理赔之前,先估计损失,向再保险人摊回。
第一,如实告知义务,原保险人应按照再保险人的要求,将影响再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及影响再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向再保险人如实告知;
第二,原保险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再保险费;
第三,在达成再保险协议后,原保险人应向再保险人发送正式分保条,并定期编送业务账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书、已决和未决赔款;
第四,防灾防损的义务,原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提供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第五,原保险人在归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时,应同时支付给再保险人议定的利息;
第六,如因分人人工作的需要,原保险人应向再保险人提供有关账册、单据和文件;
第七,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应按再保险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