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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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成立与职责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过程,两者正是在这一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明确与细化。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年3月我国首次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构成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管理司、银行管理司,中央金融工委现有人员组成(银行业协会也将有可能从人民银行并入银监会),将统一由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控的监管,重视其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使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50多年来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体的时代的结束。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
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
独立性原则: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协同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一,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第三,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本条目仅是MBA智库百科对中国银监会的介绍。若您需要与中国银监会联系,请访问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