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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服务实际包含着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一国的金融业向外国客户提供各种各样的金融业务服务,如换汇、押汇、国际结算、汇款、信用证担保等;二是一国的金融资产相对他国的流进流出,如跨国购买股票、证券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信贷等。
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把第一个层次的国际金融服务包括在内,而把第二个层次的国际金融服务排斥在外,理由是这种涵义的国际金融服务涉及资本的国际投资,因而不属于贸易的范围。
另外,像知识产权服务这样的项目,也有着类似的问题。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厂商名称、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思想产品的各种版权等,如果其所有者是以某种方式将它们出售给国外居民,则这种国际间的交易属于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围。如果其所有者只是将其作为跨国投资的一方产权(部分或全部),则这种知识产权服务必须从狭义国际服务贸易范围中剔除。对其他类似的国际服务项目,都应作相同的理解。
分离式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是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不需要在国与国之间移动而实现的金融服务贸易,即一个国家从其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而产生的金融服务贸易,此类金融服务的跨国境移动,主要是通过电话、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等的传输实现的。由于作为贸易对象的金融服务跨越了国界,故又可称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