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委托贷款

专项委托贷款(Special Entrust Loan)

目录

  • 1 什么是专项委托贷款
  • 2 专项委托贷款与甲种委托贷款的相比
  • 3 专项委托贷款与一般委托贷款的区别 [1]
  • 4 企业专项委托贷款的办理 [2]
  • 5 专项委托贷款的风险形成机理 [3]
  • 6 参考文献

什么是专项委托贷款

  专项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地方政府和主营部门等单位的委托,办理经国家计划批准的发展能源、交通运输等事业,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等某种专项资金的筹集,并按指定的对象发放委拾贷款。

专项委托贷款与甲种委托贷款的相比

  专项委托贷款与甲种委托贷款相比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委托单位可以不在订立委托贷款时一次金额交足,可以逐步分批交存,也可由信托部门代为筹集;

  二是贷款额度可以超过存款基金额度。

  专项委托贷款的业务处理,原则上可参照甲种委托贷款的办理手续。信托机构提供的资金,按照信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如果发生代垫的资金到期不能收回,信托机构可以在委托人已经交存的专项委托基金内主动扣还,或者由委托人负责偿还。

专项委托贷款与一般委托贷款的区别

  专项委托贷款的业务处理程序,与一般委托贷款基本相同,但在委托基金的筹集和信托资金的融通方面与一般委托贷款的做法不尽相同:

  第一,专项委托基金的筹集和存入,可以一次存入,也可以分次陆续存入,在存足全部委托基金之前的筹集资金阶段,信托机构按代收款项方式,将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分别归类列于各种委托存款,除转为专项委托存款外,一般不准支取,待资金筹足,并全部存入信托机构的专项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后,信托机构才可按委托企业指定的对象,项目和用途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

  第二,专项委托贷款业务中,如委托企业已筹集的资金一时不足,可在已经交存的专项委托基金一倍或两倍的额度内,向信托机构申请办理“临时性信托贷款”,融通资金,经信托机构审查同意后,将临时性信托贷款转作委托企业的专项委托贷款基金。

  第三,专项委托贷款基金不足部分经信托机构予以融资补充后,可继续对借款单位发放贷款,委托企业则要将以后陆续筹集到的资金,按借据或借款合同规定,一次或分次归还“临时性信托贷款”的本息,如“临时性信托贷款”本息不是由委托企业通过补足专项委托贷款基金来归还,而是由借款单位来归还,则可在委托企业、信托机构和借款单位三方协商一致后,由借款单位直接向信托机构办理信托贷款。

企业专项委托贷款的办理

  专项委托贷款是由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交存专项基金为基础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相结合的一项委托业务。其目的是为解决一些企业在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科研攻关等项目的的资金不足问题。

  企业办理专项委托贷款,首先由企业向信托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受理后,委托单位将专项基金存入信托机构,然后由委托单位与信托机构签订专项委托贷款协议。订明贷款使用范围,金额、期限,利率、经济责任等。凡贷款对象或项目涉及到固定资产规模管理的,信托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立项手续进行审查,然后用款单位按专项委托贷款协议和信托机构规定手续提出申请,经信托机构复查后用款,企业在用款期限内,可用留成或上级拨入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费、科研经费以及按财政规定可列支的费用归还。

  该项贷款在委托单位存入一定数额的专项委托贷款基金后,可以提出二至三倍基金额的委托投资项目(即存一贷三),但不得超过委托协议规定的总额,由信托机构发放的专项委托贷款。如果发生信托机构代垫资金到期不能收回,则在委托单位已结交存的专项贷款基金内扣还,如还不足,要由委托单位负责偿还。

  专项委托利率由委托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商定,并按委托贷款余额计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

专项委托贷款的风险形成机理

  专管公司从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到打包贷款后,将此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再转贷给高新区内的中小企业。在贷款的过程中,借款的中小企业负责向专管公司偿还贷款本息,而专管公司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一旦中小企业不能按期向专管公司偿还贷款本息,专管公司就得垫付资金,以保证按时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因此,在专项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风险的产生主要聚集在两个方面:

  一是专管公司单个贷款企业的风险,即由于贷款企业内部的经营、财务风险所造成的贷款企业不能按时偿还专项委托贷款的风险;

  再者就是专管公司整体贷款聚集的风险,即由于多家贷款企业到期不能按时偿还专项委托贷款所导致的专管公司自身风险的加大。

  一、专管公司单个贷款企业风险的形成机理

  专管公司专项委托贷款的借款主体都是中小企业。由于中小企业自身技术不太成熟,经营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在中小企业专项委托贷款过程中势必存在一定风险。从借款方看,风险的产生一方面是由借款人的主观行为所致;另一方面则是由借款人的客观原因所致。

  1.贷款企业财务风险形成机理

  贷款企业的风险主要是财务风险,即贷款企业到期不能偿付债务本息的风险。财务风险是一种微观经济风险,是企业所面临的全部风险的货币化表现形态,是企业经营风险的集中体现。

  企业筹资渠道分为两种,

  一种是借入资金,

  另一种是所有者投资。

  其中借入资金筹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借入资金严格规定了借款人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和还款金口 李 静额,如果借入资金不能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贷款企业就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就可能使贷款企业付出更高的经济和社会代价,甚至破产倒闭。

  贷款企业财务风险的形成机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企业的资本结构不够优化。虽然适度举债是企业发展的必要途径,但必须以自有资金为基础。如果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过大,企业负担加重,必然会导致恶性循环,引发财务风险。

  ②企业收益质量不高。一个企业经营的好坏往往反映在经营业绩上,企业经营业绩往往通过收益表反映。如果收益表反映出销售量在减少,毛利润在降低,从而导致净利润降低。这证明企业的经营业绩呈现出下滑趋势,经营业绩的下滑会直接造成企业利润的减少,利润的减少会对贷款本息支付构成威胁。

  因此,经营业绩的下滑表明企业偿还贷款的风险有加大倾向。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收益的下降导致了财务实力的减弱,进而加剧了财务风险

  ③ 企业现金周转出现问题。在商业信用发达的市场条件下,企业为扩大市场占有率,虽然销售额日益增大,但因赊销过多导致成本上升;或者企业因质量下降而导致产品积压,这些都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一旦企业出现暂时性收不抵支,企业就不能支付正常的债务利息和到期本金,便会促使财务风险的产生。

  2.贷款企业非财务风险形成机理

  企业财务是贷款企业经营业绩的反映,财务风险加大的背后往往是贷款企业内部经营出现了问题。同时,贷款企业主观还款意愿和外部环境因素也是贷款企业偿还贷款的关键因素。

  中小企业具有经营方式灵活、适应市场能力强的特点,同时也存在着资金实力和自我担保能力较弱,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动不确定的特性。因此,专管公司在获得中小企业真实信息方面较银行稍微好一些,或者获得信息的成本略低于银行,但专管公司并不能够完全掌握中小企业的各项信息。事实上,信息对称是相对的,信息不对称才是绝对的。中小企业与专管公司之间同样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中小企业在向专管公司申请贷款后有可能采取失信行为,从而造成中小企业道德风险违约。

  企业目标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其产品市场价值的实现,马克思将这一过程称为“惊险的一跃”。只有当最终产品顺利转移到最终顾客手中并实现其市场价值时,企业才能获得必要的价值补偿和利润。如果产品不为市场接受、企业价值难以实现就形成了市场风险。中小企业由于自有资本比例过低,造成信贷投资风险外化、收益内化,资产实力较弱,可作为贷款抵押的资产较少,在高出生率的同时也伴随着高死亡率,因而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都较大,易造成收益下滑,从而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贷款企业的决策者不能控制企业未来发展的过程,企业决策事项未来发展的过程受到未来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如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改变、市场状况、顾客需求的变化、供应和购货的信誉优劣等,以及企业经营决策失误,盲目投资,没有进行事前周密的财务分析市场调研造成失误等原因,都是贷款风险产生的推动力。

  二、专管公司整体贷款聚集风险的形成机理

  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中,从信贷风险产生的作用机理来看,信贷风险的产生主要源于三方面。从贷款方看,贷款者的违规行为以及工作中的疏忽是产生风险的重要根源;从借款方看,风险的产生一方面是由借款人的主观行为所致,另一方面则是由借款人的客观原因所致。

  在专项委托贷款中,贷款风险实质上由专管机构专管公司独立承担。一旦68贷款企业不能如期偿还贷款,专管公司就必须以自有资金向开行偿还贷款。尽管贷款前期贷款企业向专管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措施,除非反担保措施能够弥补贷款企业所欠专管公司的各项本息费用。否则,专管公司将因贷款企业的违约风险而遭受损失。

  此外,贷款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以及工作疏忽也是形成风险的重要原因。诸如,专管公司工作人员在贷款前期对贷款反担保措施把关不严,会造成反担保措施在风险出现后难以实现;专管公司工作人员因疏忽掩盖了本该早发现的小风险或某些重要贷款信息,以致风险在加大时才被发现;专管公司工作人员受利益驱使,违规发放资金用途不符的贷款,贷款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如果这些风险因素不能够得以有效控制,将会对专管公司的发展、甚至生存造成威胁。

参考文献

  1. 王国乡 郑垣主编.中国企业金融实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1994年06月第1版.
  2. 汤国彦.企业融资指南.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11月第1版.
  3. 李 静 专项委托贷款的风险形成机理{J}财务与审计 现代企业 2008.6 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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