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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汇票是指汇票的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别由不同的人充当,彼此之间互不兼任的汇票。一般汇票是汇票的基本形态。
对图作如下说明:
1.此图所示各当事人是依各国票据法的一般规定而列,但在我国票据实务 中有所变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之分,商 业汇票又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之别,在这些具体的汇票中,当事人不 完全一样。
2.依此图所示,汇票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即A(出票人)、B(收款人)与 X(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以下:C(既是被背书人,也是背书人)、D(同C)、E (既是被背书人,也是最后的持票人)、F(C的保证人)。实际运作中,背书人也许 更多,也许没有,保证人亦然。
3.此图中,最后的持票人E为票据权利人,其余之人皆为票据债务人(或称票据义务人,下同)。其中,A、B、C、D、F属于第二债务人,即当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得不到付款时,由他们向持票人负责。X的身份稍显复杂,在其为承兑行为之前,他是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属于关系主体;但在为了承兑行为之后,他成为承兑人,即必须对票据无条件付款的第一债务人。同时,倘若在票据到期他拒绝对持票人付款,致使持票人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这时的承兑人也作为被追索人列入第二债务人范围。也就是说,不因为他拒绝付款而免除他支付票据金额、法定利息及法定必要费用的义务。
支票只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一般不能充当信用工具(透支情形除外),而本票和汇票既可充当支付工具,还可以充当信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