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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的目的是为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关于企业生产不同类型产品和劳务以及企业不同地区经营的信息)制定原则,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
(1)更好地理解企业以往的业绩;
(3)从整体上对企业做出更有根据的判断。
许多企业提供系列产品和劳务,或在具有不同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风险的地区经营。关于一个企业产品和劳务的不同类型以及在不同地区经营的信息(常称作分部信息),对于评估多种经营或跨国经营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是相关的,但这些信息可能不能根据总数据确定。因此,分部信息被普遍地认为对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要是必须的。
2.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财务报表列报》所规定的那样,一整套财务报表包括一份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一份表明权益变动的报表以及附注。
3.本准则适用于其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交易,以及正处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发行权益或债务证券过程中的企业。
4.如果,一个证券不公开交易的企业遵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则鼓励其自愿按分部披露信息。
5.如果一个证券不公开交易的企业选择在遵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自愿地披露部分信息,则该企业应完全遵从本准则的要求。
6.如果一份财务报告既包括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也包括母公司或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分部信息只需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列报。如果子公司本身就是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则它应在其本身的单独财务报告中列报分部信息。
7.类似地,如果一份财务报告既包括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来,也包括该企业在其中拥有财务权益并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单独财务报表,分部信息只需以该企业的财务报条为基础列报。如果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本身就是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则它应在其本身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列报分部信息。
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
8.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所规定的含义:
经营活动.指企业主要产生收入的活动以及不是投资或融资活动的其他活动。
会计政策,指企业编报财务报表时采用的特定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做法。
收入,指企业本期正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至权益增加(不包括投资者出资所导致的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定义
9.本准则使用的术语“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具有下列含义:
产业分部,相一个企业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提供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相关的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其他产业分部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在确定产品和劳务是否相关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这些产品或劳务的性质;
(2)生产过程的性质;
(3)这些产品或劳务对应的客户的类型或类别;
(4)销售这些产品或提供劳务所使用的方法;
(5)(如果适用的话)管理环境的性质,如银行、保险或公共事业。
地区分部,指一个企业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看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中经营的组成部分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经济和政治情况的相似性;
(2)在不同地区的经营之间的关系;
(3)经营的接近性;
(4)某一特定地区与经营相关的特定风险;
(5)外汇控制规定;
(6)潜在的货币风险。
应报告分部,指按前面的定义确定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对这些分部本准则要求其年分部信息。
10.第9段中关于确定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因素不是按特定的顺序列示的。
11.单个产业分部不包括具有重大不同风险和收益的产品和劳务。虽然就产业分部定义中的一个或多个因素而言,可能存在不相似之处,但包括在单个产品分部中的产品和劳务就大多数因素而言应是相似的。
12.类似地,一个地区分部不包括在具有重大不同风险和收益环境中的经营。一个地区分部可能是单个国家、二个或多个国家的组合、或者是一个国家内的一个区域。
13.风险的主要来源影响着大多数企业如何组织和管理。因此,本准则第27段指出,企业的组织结构及其内部财务报告系统是确定其分部的基础。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既受其经营的区域分布(其产品在此生产或其劳务提供活动以此为基地)的影响,也受其市场分布(其产品在此销售或劳务在此提供)的影响。地区分部的定义允许地区分部以下列两者之一为基础:
(1)企业的生产或劳务设施以及其他资产的分布;
(2)其市场和客户的分布。
14.企业的组织和内部报告结构通常能表明其主要区域风险来自其资产分布(其销售的源头)还是其客户分布(其销售的目的地)。相应地,企业应依这种结构来确定其地区分部应以其资产分布为基础,还是以其客户分布为基础。
15.确定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构成涉及对某些金额的判断。在作这种判断时,企业管理层应考虑本准则设立的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的目标,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所确立的财务报表质量特征。这些质量特征包括所要报告的有关企业不同系列的产品和劳务、在特定地区经营的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在不同期间的可比性,以及这些信息对从整体上评价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的有用性。
16.本准则使用的下列其他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分部收入,指在企业收益表中报告的、可以直接归属于某分部的收入,以及企业收入中能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其分部的相关部分,不论这些收入是从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还是从与同一企业的其他分部的交易中取得的。分部收入不包括:
(1)非常项目;
(2)利息和股利收益,包括因预付或借给其他分部款项所赚取的利息,但当该分部的经营主要是金融性质时,不在此例;
(3)投资转让形成的利得或债务的消除形成的利得,但当分部的经营主要是金融性质时,不在此例。
仅当企业在联营、合营或按权益法核算的其他投资中的损益份额包括在合并收入或企业总收入中时,才包括在分部收入中。
分部收入包括合营者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 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按比例合并核算的联合控制实体的收入中的份额。
分部费用,指可以直接归属于某分部的因该分部经营活动所形成的费用,以及能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某分部的某项费用的相关部分,包括与对外部客户销售和与同一企业的其他分部的交易有关的费用。分部费用不包括:
(1)非常项目;
(2)利息,包括因预收或向其他分部借款所承担的利息,但当该分部的经营主要是金融性质时,不在此例;
(3)投资转让形成的损失或债务的消除形成的损失,但当分部的经营主要是金融性质时,不在此例;
(4)企业在联营、合营或按权益法核算的其他投资的损失份额;
(5)所得税费用;
(6)一般管理费、总部的费用以及其他在企业层次上形成的、与整个企业相关的费用。但是,有些在企业层次上发生的费用是代表某部分的。当这些费用与分部的经营活动相关,且能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时,属于分部费用。
分部费用包括合营者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 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按比例合并核算的联合控制实体的费用中的份额。
对于主要是金融性质的分部经营,只有当利息收益和利息费用在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以净额反映时,这些利息收益和利息费用才可以以一个单项净额在分部报告中反映。
分部成果,指分部收入减分部费用后的差额。分部成果在对少数股东权益进行调整前确定。
分部资产.指分部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并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或能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那些经营资产。
如果分部的分部成果包括利息或股利收益.则其分部资产包括相关的应收款、贷款、投资或其他产生收益的资产。
分部资产不包括所得税资产。
只有当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损益包括在分部收入中时,分部资产才包括该投资。分部资产包括合营者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 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按比例合并核算的联合控制实体的资产中的份额。
分部资产根据扣除了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直接抵销项反映的相关备抵后的余额确定。
分部负债,指分部的经营活动形成的,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或能按合理的基础进行分配的那些经营负债。
如果分部的分部成果包括利息费用,则其分部负债包括相关的附息负债。
分部负债包括合营者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 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按比例合并核算的联合控制实体的负债中的份额。
分部负债不包括所得税负债。
分部会计政策,指编制和列报合并集团或企业的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那些会计政策。
17.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的定义包括可直接归属于一个分部的那些项目的金额,以及可按合理基础分配给一个分部的那些项目的金额。企业以其内部财务报告系统作为确定可直接归属于或可按合理基础分配给分部的那些项目的起点。也就是说,存在一种假定,即计量应报告分部的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时,那些为内部财务报告目的已按分部确定的金额就是可直接归属于或可按合理基础分配给分部的金额。
18.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为内部财务报告目的,收入、费用、资产或负债可能已按企业管理层理解但可能被外部使用者认为是主观的、任意的或难以理解的基础分配给了分部。这种分配不可能构成本准则中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定义中所指的合理基础。相反,为内部财务报告目的,企业可能选择不分配某些收入、费用、资产和负债项目,即使那样做的合理基础存在也是如此。这种项目应依照本准则中的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的定义分配。
19.分部资产的例子包括用于分部经营活动的流动资产、融资租赁下的固定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 租赁》)以及无形资产。如果折旧或摊销的特定项目包括在分部费用中,则相关的资产也应包括在分部资产中。分部资产不包括用作一般企业目的或总部目的的资产。合理的分配基础存在时,分部资产包括两个或多个分部共有的经营资产。分部资产包括可直接归属于或可按合理基础分配给某分部的商誉;分部费用包括商誉的相关摊销额。
20.分部负债的例子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应计负债、客户预付款、产品担保准备和其他与商品和劳务准备相关的索赔款。分部负债不包括借款、与融资租赁下的固定资产相关的负债(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 租赁》)以及其他为融资目的而非经营目的所承担的负债。如果利息费用包括在分部成果中,相关的附息负债应包括在分部负债中。其经营主要不是金融性质的分部的负债不包括借款和类似的负债,因为分部成果代表经营损益而不是融资净损益。并且,因为债务常常是以整个企业为基础在总部一级发行的,因而通常不可能直接归属或合理分配附息负债给分部。
21.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的计量,包括对企业购并中购入的公司可辨认分部资产和可辨认分部负债的原金额的调整,即使作这些调整只是为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且不在母公司或子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中记录,也是如此。类似地,如果固定资产在购置后已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固定资产》中允许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重估,则分部资产的计量应反映这些重估。
22.关于费用分配的一些指南可以在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中找到。比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 号 存货》第8-16段对分配和摊销费用给有存货提供了指南;《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建造合同》第16-21段对分配和摊销费用给建造合同提供了指南。这些指南对于将费用分配或摊销给分部可能是有用的。
23.《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就银行透支是作为现金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作为借款反映,提供了指南。
24.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应在集团内余额和集团内交易作为合并程序的一部分被剔除之前确定,但当这种集团内余额和交易发生在单个分部内的集团企业之间时,可以例外。
25.虽然用于编制和列报整个企业的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也是基本的分部会计政策,但是分部会计政策还包括特别与分部报告相关的会计政策,如分部的确定、分部内转移定价的方法以及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
26.企业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来源和性质决定其主要分部报告形式是产业分部还是地区分部。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主要受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差异的影响,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产业分部,按地区报告的信息则是次要的。类似地,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主要受其在不同的国空或其他地区经营这方面的影响,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地区分部,按相关产品和劳务和组合报告的信息则是次要的。
27.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其内部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通常是确定企业面临的风险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以及不同的收益率的基础,从而也是确定哪种报告形式是主要的,哪种报告是次要的基础。但出现以下(1)和(2)的情况时,可以例外:
(1)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强烈地同时受生产的产品及劳务的差异和经营所在地区的差异的影响(这可通过管理公司和内部对董事会及总经理报告的“矩阵法”反映出来),则企业应使用产业分部作为其主要分部报告形式,将地区分部作为次要的分部报告形式;
(2)如果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其内部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既不以单项产品或劳务.或相关产品/劳务的组合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则该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决定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是较多地与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相关,还是较多地与其经营所在的地区相关,从而决定应选择以产业分部还是以地区分部作为主宰的分部报告形式,而另一种则作为次要报告形式。
28.对大数企业,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来源决定了企业如何组织和管理。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及其内部财务报告制度,通常为其分部报告目的提供了其主要风险和收益来源的最好证据。因此,除了在少数情况下,企业应在其财务报表中以其对内向最高管理层报告一致的基础报告分部信息。其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来源成为其主要的分部报告形式。其风险和收益的次要来源成为其次的分部报告形式。
29.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强烈地同时受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差异及其经营所在的地区的差异的影响,“矩阵列报”通常能提供有用的信息。本准则不要求,但也不禁止“矩阵列报”。(“矩阵列报”指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均作为主要的分部报告形式,并在每种分部的基础上,作充分的分部披露。)
30.在有些情况下,企业的组织和内部报告可能独立形成,既与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的差异无关,也与其经营所在的地区无关。比如,内部报告可能只是按法人主体组织的,从而形成由不相关产品和劳务的组合构成的内部分部。在这些不常见的情况下,内部报告的分部资料不符合本准则的目的。因而,第27段(2)要求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确定该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是更多地受产品/劳务的影响,还是更多地受地区的影响,从而选择是以产业分部还是地区分部作为其分部报告的主要基础。目的是取得一个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理可比度,提高形成的信息的可理解性,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人士表达的对与产品/劳务和地区相关的风险和收益的信息的需要。
31.企业对外报告的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应是那些为评价其过去的经营业绩并作出有关资源未来分配决策的目的,而应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其信息的组织单位;但第32段的情况不在此列。
32.如果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内部财务报告制度,既不以单项产品或劳务,或相关产品/劳务的组合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第27段(2)要求该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依据其对哪一分部反映了企业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来源的估计,选择以产业分部还是地区作为企业主要的分部报告形式,而另一种则作为次要报告形式。在此种情况下,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必须以本准则第9段定义中的因素而不是以其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内部财务报告制度为基础,决定对外报告的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以与下面(1)、(2)和(3)一致:
(1)如果内部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一个或多个分部是以第9段定义中的因素为基础确定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而其他分部不足以此为基础确定的,则以下(2)应只适用于那些不符合第9段定义的内部分部(也就是说,不应对符合定义的内部报告分部作进一步分类);
(2)对于那些不符合第9段定义、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的分部,该企业的管理层应转向下一个较低的按产品和劳务或区域报告信息的内部分部层次,以与第9段的定义相符;
(3)如果这种内部报告的较低层次分部符合以第9段的因素为基础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定义,第34段和第35段确定应报告分部的标准应运用于该分部。
33.根据本准则,大多数企业将其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确定为组织单位,有关这些单位的信息应报告给董事会(尤其是起监督作用的非经理层董事,如果有的话)和总经理(高级经营决策人员,某些情况下可能是若干人组成的小组),以评价每个单位过去的经营业绩并作出有关的资源未来分配决策。而且,即使企业由于其内部分部不是按产品/劳务或地区确定而必须适用第32段的要求,它也将转向下一个较低的技产品和劳务或地区报告信息的内部分部层次,而不是只为外部报告目的设分部。为外部报告目的,转向企业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其内部财务报告制度,以确定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方法,有时称作“管理法”;为内部信息报告用的组织单位,有时称作“营业分部”。
34.两个或多个本质上相似的内部报告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可以合并为单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只有符合以下条件(1)和(2)时,两个或多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才能认为是本质上相似:
(1)它们陈报了相似的长期财务业绩;
(2)它们在第9段定义的所有因素方面都是相似的。
35.如果一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赚取,并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则它应确定为一个应报告分部:
(1)其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和与其他分部交易赚取的收入占所有分部(内部的和外部的)总收入的10%或更多;
(2)其分部成果(无论是利润还是亏损),在盈利时,占所有分部合并成果的10%或更多;在亏损时,占所有分部合并成果的10%或更多,视哪个的绝对金额更大来定;
(3)其资产占所有分部总资产的10%或更多。
36.如果内部报告分部位于第35段各重要性的临界值之下,则:
(1)该分部可以称作一个应报告分部,而不管其规模如何;
(2)如果不照(1)那样做,则该分部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相似的、也位于第35段各重要性的临界值之下的内部报告分部合并成一个单独的应报告分部(如果两个或多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均有第9段对应定义中的大多数因素,则它们是相似的);
(3)如果该分部不单独报告或合并,则其应作为一个未分配的调节项目包括进去。
37.如果归属于应报告分部的外部总收入占合并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不足 75%,则在至少75%的合并或企业总收入包括在应报告分部之前,附加的分部应确定为应报告分部,即使其达不到第35段中1O%的临界值也是如此。
38.本准则的 10%临界值并不打算作为确定财务报告各方面的重要程度的一项指南,而只是用于确定应报告产业和地区分部。
39.通过将应报告分部限制在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赚取其大部分收入的分部,本准则不要求将垂直结合经营的不同层次确认为单独的产业分部。但是,在有些行业,现行实务是将某些垂直结合的活动报告为单独的产业分部,即使它们并不产生重大的外部销售收入。例如,许多国际石油公司,即便将大多数或全部的“上游”产品(原油)内部转移到其提炼部门,仍将其上游活动(勘探和生产)和“下游”活动(提炼和销售)分别报告为单独的产业分部。
40.本准则鼓励但不要求将垂直结合活动作为独立分部自愿报告,并附上适当的说明,包括第75段要求的对分部间转移定价基础的披露。
41.如果一个企业的内部报告制度将垂直结合的活动作为独立分部对待,且该企业不准备将其作为产业分部对外报告,则在确定外部应报告产业分部时,销售分部应合并到采购分部;但这样做缺乏合理基础时不在此例;此时,销售分部应作为一个未分配的调节项目包括进去。
42.对由于达到相关的10%!临界值而在上期或确定为应报告分部的分部,如果企业的管理层认为其仍是重要的,即使其收入、成果和资产全都不超过10%临界值,仍应确定为当期应报告分部。
43.如果分部由于达到相关的10%临界值而在当期确认为应报告分部,则为比较目的列示的前期分部资料应予重述,以反映作为独立分部的新的应报告分部,即使在该分部前期没有达到10%临界值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则不在此列。
44.分部信息应根据编报合并集团或企业的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进行编制。
45.存在一个假定,即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在编制其合并或整个企业的财务报表时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其认为最适合于外部财务报告目的的会计政策。由于分部信息的目的是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从整体上理解企业,并对其作出更有根据的判断,本准则要求在编制分部信息时采用董事会和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并时采用的或企业的会计政策应运用于应报告分部,好像分部是独立存在的报告主体。在整个企业层次上运用特定的会计政策详细计算出来的结果,如果存在合理的分配基础,则应分配给各分部。例如,养老金计算通常是就整个企业来进行的,但是整个企业的数据可以根据各分部的薪水和人口统计资料分配给各分部。
46.本准则不禁止对以合并或企业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之外的基础编制的附加分部信息进行披露。不过,这些信息应是内部报告给董事会和总经理,让其作出有关分配资源给分部的决策,并估计其经营业绩;同时,这些附加信息的计量基础应清楚地予以描述。
47.当且仅当与两个或多个分部联合使用的资产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也分配给这些分部时,这些资产才应分配给这些分部。
48.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项目分配给分部的方式依赖于诸如这些项目的性质、分部进行的活动以及分部的相对自主性等因素。规定一个为所有企业所采用的分配基础是不可能,也是不恰当的。如果进行分配的唯一基础是任意的或难以理解的,则强制分配与两个或多个分部都相关的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项目也是不恰当的。同时,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的定义是相互联系的,因而最终的分配应是一致的。因此,当且仅当与联合使用的资产相关的收人和费用可以分配给这些分部时,这些资产才应分配给这些分部。例如,当且仅当相关的折旧或摊销费在计量分部成果时被扣减的情况下,一项资产才应包括在分部资产中。
49.第50-67段就企业的主要分部报告形式,规定了对应报告分部要求的披露。第68-72段就次要分部报告形式,规定了要求的披露。尽管第68-72段要求非常少的按次要基础的披露,本准则仍鼓励企业就每个应报告次要分部,提供第50-67段所确定的所有主要分部披露。第74-83段强调了若干其他分部披露问题。本准则附录2说明了这些披露准则的运用。
50.第51-67段的披露要求应以企业的主要报告形式为基础运用于每个应报告分部。
51.企业应披露每个应报告分部的分部收入。销售给外部客户赚取的分部收入应分开报告。
52.企业应被披露每个应报告分部的分部成果。
53.企业不依赖人为分配便能计算出分部净损益或某些分部成果以外的其他分部获利能力的计量数据时,本准则鼓励企业在分部成果外披露这些金额,同时附上恰当的说明。如果那种算结果是根据合并或企业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外的基础得出的,则企业应在其财务报表中对计量基础作明确说明。
54.对收益表中分部成果以上的分部业绩计量结果的一个例子是销售毛利。收益表中分部成果以下的分部业绩计量结果的例子有来自正常经营活动的损益(或所得税前或所得税后)和净损益。
55.企业应披露每个应报告分部的分部资产的帐面总额。
56.企业应披露每个应报告分部的分部负债的帐面总额。
57.企业应就每个应报告分部披露当期为购置预期在超过一个期间的期限内使用的分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总成本。虽然有时将此视作资本增加或资本支出,但根据本原则要求的计量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不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58.企业应就每个应报告分部披露包括在分部成果中的当期分部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总额。
59.本准则鼓励但不要求披露金额大、性质特别或影响大、将其披露能贴切地说明当期每个应报告分部的经营业绩的那些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项目的全额和性质。
60.《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第16段指出,“如果正常活动损益中的收益和费用项目金额大、性质特别或影响大,因而披露它们能贴切地说明企业当期的经营业绩,则这些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应予以单独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举出了若干例子,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减记、重组准备、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处置、中止营业、清算以及准备的转回。本准则第59段不打算改变这些从正常经营活动至非常项目(如《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中的定义)形成的收入和费用项目的分类,或改变这些项目的计量。但是,第59段鼓励的披露,确实改变了从企业层次到分部层次为披露目的而对这些项目的重要性予以评价的水平。
61.企业应就每个应报告分部披露重大非现金金自费用(不包括第58段要来作单独披露的折旧和摊销费用)的总额,这些费用应包括在分部费用中,从而在计算分部成果时扣除。
62.《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要求企业提供现金流量表,单独报告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形成的现金流量。《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指出,披露每个应报告产业和地区分部的现金流量信息,对于理解企业的总体财务状况、流动性和现金流量是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鼓励披露这种信息。本准则也鼓励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所鼓励披露的分部现金流量。此外,本准则鼓励披露包括在分部收入中从而增加分部成果的重大非现金收入。
63.提供《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鼓励的分部现金流量披露的全业,不需要同时披露第58段要求披露的折旧和摊销费、第61段要求被压的非现金费用。
64.企业应就每个应报告分部 披露在联营、合营或按权益法核算的其他投资中净损益份额的总额,前提是所有这些联合的经营实质上均在该单个分部内。
65.虽然依据前段披露了单项总额,每个联营、合营或按权益法核算的其他投资应分别予以评价,以确定其经营是否实质上均在一个分部内。
66.如果企业在联营、合营或按权益法核算的其他投资中净损益份额的总额按应报告分部披露,则在这些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总额也应按应报告分部予以披露。
67.企业应提供按应报告分部披露的信息和在合并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汇总信息之间的调节情况。在提供调节情况时,分部收入应调节至企业从外部客户赚取的收入(包括不含在分部收入中的、企业从外部客户赚取的收入额的披露);分部成果应调节至企业经营损益和企业海损益的相应计量结果;分部资产应调节至企业资产;分部负债应调节至企业负债。
68.第50-70段规定了根据企业主要报告形式,应用于每个应报告分部的披露要求。第69-72段规定了根据企业次要报告形式,应用于每个应报告分部的披露要求,即:
(1)如果企业的主要形式是产业分部,所要求的次要形式披露在第69段中规定;
(2)如果企业的主要形式是以资产分布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企业的产品在这里生产或其提供劳务的营业以此为基础),所要求的次要形式披露在第7O段和第71段中规定;
(3)如果企业的主要形式是以客户分布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企业的产品在这里销售或劳务在这里提供),所要求的发形式披露在第7O段和第72段中规定。
69.如果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产业分部,则其也应报告下列信息:
(1)对于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对所有外部客户的销售的企业总收入的10%或更多的每个地区分部,披露以客户的地区分部为基础,从该地区的外部客户赚取的分部收入;
(2)对于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总资产的10%或更多的每个地区分部,披露按资产的地区分布分的分部资产的帐面总额;
(3)对于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总资产的10%或更多的每个地区分部,披露按资产的地区分布分的、当场购置预期在超过一个期间的期限内使用的分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总成本。
70.如果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地区分部(以资产分布为基础或以客户分布为基础),则企业也应就其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对所有外部客户的销售的企业总收入的 10%或更多,或其分部资产占所有产业分部总资产的10%或更多的每个产业分部,报告下列信息:
(1)来自外部客户的分部收入;
(2)分部资产的帐面总额;
(3)当期购置预期在超过一个期间的期限内使用的分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总成本。
71.如果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以资产分布为基础的地区分部,并且其客户分布不同于其资产分布,则企业也应就其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对所有外部客户的销售的企业总收入的10%或更多的每个以客户为基础的地区分部,报告对外部客户销售所赚取的收入。
72.如果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以客户分布为基础的地区分部,并且企业的资产分布不同于其客户分布,则企业应就其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或分部资产占相关合并或总企业金额的10%或更多的每个以资产为基础的地区分部.报告如下分部信息:
(1)按资产的地区分布分的分部资产的帐面总额;
(2)当期购置预期在超过一个期间的期限内使用的分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总成本。
示范性的分部披露
73.本准则附录2就本准则所要求的主要和次要报告形式提供了示范性披露。
74.如果其信息报告给董事会和总经理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由于其赚取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对其他分部的销售,因而不是应报告分部,而它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赚取的收入依然占销售给所有外部客户的企业总收入的10%或更多,则企业应披露这个事实.并披露(1)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额和(2)对其他分部的内部销售收入额。
75.在计量和报告与其他分部的交易形成的分部收入时,分部间转移应以企业实际用于这些转移的价格为基础计量。分部门转移定价的基础和有关的变更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76.对分部信息有重大影响、为分部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变更应予披露;如果可行话,为比较目的提供的前期分部信息应予重述。这种披露应包括变更性质的说明、变更的原因、比较资料已重述或重述不可行的事实和变更形成的影响(如果可以合理确定的话)。如果企业改变其分部分类,且由于不可行而没有根据新的基础重述前期分部信息,则为可比目的,企业应在其改变分部分类的年度就旧的和新的分部划分基础报告分部资料。
77.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的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只能是依据法令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要求,或者如果这种变更将更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的事项或交易,才可进行。
78.影响分部信息的、在企业层次上采用的会计政策的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估计变更》处理。除非一项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另有规定,否则《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要求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采用追溯适用法,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重述前期资料(基准处理方法),或将变更形成的累计调整产包括在当期净损益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采用基准处理方法时,前期分部信息将予重述。而采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时,如果经营项目能分给配或合理地分摊给分部,则含在企业净损益中的累积调整应包括在分部成果中。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其金额大、性质特别或影响大,因而披露它们能贴切地说明企业当期的经营业绩时,《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可能要求单独作这种披露。
79.有些会计政策变更特别地与分部报告相关。这方面的例子包括分部分类的变更,以及向分部分配收入和费用的基础发生变更。这种变更对报告的分部信息可能有重大影响,但不会改变按企业报告的汇总财务信息。为让使用者理解这种变更并评价发展趋势,在可行的情况下,为比较目的而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前期分部信息应予重述以反映新的会计政策。
80.为分部报告目的,第75段要求分部间转移应根据企业实际用于这些转移价格为基础计量。企业改变其实际用于分部间转移定价的方法,不能算是会计政策变更,因而也不需要依据第76段的要求重述前期分部资料。但是,第75段要求披露这种变更。
81.如果不在财务报表中或在财务报告中的其他地方披露,则企业应就主要的和次要的报告形式,说明包括在每个报告的产业分部中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同时说明每个报告的地区分部的构成。
82.为评价诸如需求、投入的价格或其他生产因素的改变,以及替代产品和工序的开发等事项对产业分部的影响,有必要了解该分部从事的活动。类似地,为评价经济和政治环境的改变对地区分部的风险和收益率的影响,了解该地区分部的构成是重要的。
83.不需要单独报告已达不到数量临界值但以前报告过的分部。例如,由于需求下降或管理决策的改变,或由于分部的一部分经营已转让或与其他分部合并,使得它们可能已达不到那些临界值。就为什么以前报告过的分部不再需要报告作出的解释,可能也有助于证实市场份额下降和企业决策改变的预期。
84.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鼓励较早地采用。如果企业将本准则而不是原《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运用于报告期从1998年7月1日以前开始的财务报表,则应披露这一事实。如果财务报表包括先于本准则生效日期的期间的比较信息或较早自愿采用本准则,则为遵从本准则的规定而包括进去的分部资料应予重述;如不可行,则企业应披露这一事实。
国际会计准则 | 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 第2号-存货 | 第3号-业务合并 | 第4号-折旧会计 | 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
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 | 第7号-现金流量表 | 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 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 第1O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 第11号-建筑合同 |
第12号-所得税会计 | 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 | 第14号-分部报告 | 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 | 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 第17号-租赁 |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 第19号-退休金费用 | 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 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第22号-企业合并 | 第23号-借款费用 |
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 | 第25号-投资会计 | 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 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 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 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
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 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 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 | 第33号-每股收益 | 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 第35号-中止经营 |
第36号-资产减值 | 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 第38号-无形资产 | 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 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 第41号-农业 |
备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27号和第28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5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