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Free Ca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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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对其规定如下:
FCA是free carrier也就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划分
一、卖方义务
二、买方义务
《通则》对FCA在各种运输方式下的交货条件做了如下规定:
(1)铁路运输。当货物够一整车或为集装箱整箱货时,卖方要负责装车或装箱,并交铁路部门接收,即告完成交货;如货物不够一整车或一整箱,卖方将货物交到铁路收货地点或装上由铁路提供的车辆后,即告完成交货。
(2)公路运输。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要把货物交到买方提供的车辆上;如在承运人所在地交货,卖方要把货物交至公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告完成交货。
(3)内河运输。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要把货物交到买方提供的船上,即告交货的完成;如在承运人所在地交货,卖方把货物交给内河运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货。
(4)海洋运输。如属整箱货(FCL),卖方将集装箱交给海运承运人;如属拼箱货(LCL)或非集装箱,卖方将货物运到启运地,交给海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货。
(5)航空运输。卖方将货物交给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货。
(6)在未指明运输方式的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货。
(7)多式联运。当卖方根据具体情况按(1)-(6)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
FCA不同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不是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为界。这不仅是在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下如此,即使在海洋运输方式下,卖方也是在将货物交给海洋承运人时即算完成交货,风险就此转移。但FCA术语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任务。但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只要货物已划归买方,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FCA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卖方的交货地点因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而异。不论在何处交货,根据《通则》的解释,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内地省份的出口货物越来越多,有些可以不用在装运港交货,而采取就地交货和交单结汇的FCA术语。
按照FCA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费用的划分与风险划分相同,都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但是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本属自己义务(如订立运输合同)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