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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保证金是指实行租赁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未分配的承租方(个人承租、合作承租或全员承租)的收入形成的一项专用基金。承租方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后的余额,通常即作为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的主要用途:
(1)租赁经营合同解除时,凡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井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的,从企业的风险保证金中按照承租方担保现金数额的1-5倍支付给承租方。多余的风险保证金,转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2)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依次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审计的内容及其要求,分别阐述如下:
(一)承租方是否按照合同的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
(二)承租方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并且按合同规定交付了租金,出租方是否从风险保证金中,按规定支付给承租方。
(三)承租方未达到规定的经营邑目标,或者欠交租金的,曾否以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抵补。如果不足,是否以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
(四)个人承租的承租经营者,对保证人的风险补偿,已否从个人收入中支付。
在工业企业会计核算中,设置“风险保证金”帐户,用以核算和监督企业风险保证金的提取、使用和结余的情况。企业风险保证金形成、增加时,贷(增)记该帐户,使用时,借(减)记该帐户,余额在贷(增)方,反映企业尚未使用的风险保证金结存数。
例如,某厂租赁经营合同规定,承徂者所得收入为5万元,其基数租金力3万元,剩余2万元。按照承租者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含奖金)的5倍的规定(如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含奖金)为1500元),则为9000元,其余额11000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存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