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资产负债表项目(Non Balance Sheet I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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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资产负债表项目是指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中,但对递延所得税产生影响的特定项目。
(一)非资产负债表项目对递延所得税产生影响的核算程序是:首先,确定非资产负债表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其次,根据暂时性差异和适用所得税税率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和当期所得税费用合并,列入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项目中。
1.部分费用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超过了计税扣除标准,其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抵扣。因此,当这些费用项目实际发生额超过计税扣除标准时,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对未来的应纳所得税产生影响,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这类项目主要包括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①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即企业经营当期发生了经营亏损,应根据该亏损预期在未来5年内可弥补的数额和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的连续5年内,弥补该亏损时,应将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转回。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未弥补的亏损,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该亏损在剩余的弥补年限内预期不能够得到弥补,应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购买日12个月内,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预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且该事实在购买日已经存在,则应确认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合并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非资产负债表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形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进行合并时,即使产生了一定价值的合并商誉,由于该商誉符合免税条件,其计税基础为零,因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一般会产生两项差异:一项是企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企业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于该差异在未来期间是不转回的,因而不需要确认该项差异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另一项是企业根据被投资方的损益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于该项差异,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税率,投资方不需要补交所得税,因而也不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