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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1、以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 ,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2、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
3、无偿向职工提供企业自己拥有的住房等资产使用的(如向外来高管人员提供免费住房),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按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费用。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的资产成本或费用。
4、提供给职工整体使用的资产(如:“远大”空调、职工宿舍免费上网)应计提的折旧、应付的租金,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分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需要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如果购进的货物、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在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同时,要区别自产货物和外购货物贷记相关科目,同时结转产品的销售成本。其他非货币性福利也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例:三星面粉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面粉、挂面、食品加工等,共有职工100人,其中生产工人85人,厂部管理人员15人。 2007年2月,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特制面粉和外购食用植物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2袋面粉和2桶植物油。每袋面粉单位生产成本40元,2月平均销售价格67.80元(含增值税);植物油系生产用原料,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桶采购成本50元,并已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公司还决定,为5名优秀员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和4名生产工人)免费提供由新闻旅行社组织的“春节港澳双飞六日游”,旅行社报价1380元/人。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67.80×2×85=11526(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67.80×2×15=2034(元)
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11526+2034=13560(元)
借:生产成本11526
管理费用2034
贷:应付职工薪酬1356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应确认的营业收入=13560÷(1+13%)=12000(元)
应计提的销项税额=12000×13%=156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135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1.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
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50×(1+13%)×2×85=9605(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50×(1+13%)×2×15=1695(元)
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9605+1695=11300(元)
借:生产成本9605
管理费用1695
贷:应付职工薪酬1130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应结转的原材料成本=50×2×100=10000(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13%=13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113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
1.确认旅游费用
借:生产成本5520
管理费用1380
贷:应付职工薪酬6900
2.支付旅游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6900
贷:银行存款6900
无论是货币性职工薪酬,还是非货币性职工薪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应并入纳税义务人的收入总额,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向职工支付应纳税所得,代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