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风险参与(Un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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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风险参与是指风险参与行不向风险出让行贴现款项,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风险参与行将按照其风险参与的比例向风险出让行支付债权款项。
与融资性风险参与不同的是,叙做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的二级包买商在办理买断业务后,不需将单据或票据所代表的债权金额立即付给一级包买商,而是当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或保兑行)、票据的承兑行(或承付行)出现了拒绝付款、倒闭的情况下,承担赔付的责任,实际上起了一个对债权的担保作用。如E银行为一级包买商,为企业C办理了信用证项下的、金额为USD l8800.00的福费廷业务,即从企业C那里“买断”了单据所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后E银行考虑风险较大,与F银行(二级包买商)协商,要求F银行以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的方式,转买该债权。F银行考虑到与开证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风险在其可控范围内,因此,同意E银行的要求,叙做了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的“买断”。在与E银行签订相关的协议后,F银行并不需要将资金划给E银行,而是E银行将自己的资金垫付给企业C,企业C仍然像办理一笔正常的福费廷业务那样使用该笔资金、办理核销等,以后若出现了开证行拒绝付款、倒闭的情况,与E银行及企业c无关,E银行垫付了款项,可以向F银行追索,但对企业C无追索权。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二级包买商叙做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由于需要垫付资金,利润相对丰厚(通常报价采用同期LIBOR/HIBOR+浮点的方式);而叙做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由于不需要垫付资金,利润相对不高。如有的包买商规定,叙做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其报价在做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价格基础上减5~10个BP。即假定F银行确定叙做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年利率为6.55%,则F银行叙做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年利率在6.50%~6.45%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