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旨在实现社会目标和环境目标,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非营利性投资项目,包括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如教育项目、医疗卫生保健项目)、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某些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项目)等。
这些项目经济上的显著特点是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使用功能不收取费用或只收取少量费用。
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应该由政府承担,按照政府的投资运作模式进行。资金来源应以财政投入为主,并配以固定的税收或收费加以保障,其权益也归政府所有。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