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股票期权

目录

  • 1 什么是非标准股票期权
  • 2 激励性股票期权与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区别[1]
  • 3 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标准股票期权的优劣势分析[1]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非标准股票期权

  非标准股票期权也称为非法定股票期权。是指那些不符合国内税法优惠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来说,非标准股票期权无任何法律法规限制,有很大灵活性。非标准股票期权的约定价格通常采用授予期权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当然也有例外。等待期为3~5年。非标准股票期权在授予超过10年之后通常不再有效。期权收益税收优惠。非标准股票期权可以授予非公司员工外部董事和独立合作方。

激励性股票期权与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区别

  激励性股票期权和员工股票购买计划期权分别是法定(标准)股票期权之一,他们和非法定(标准)股票期权一起共同构建了股票期权的基本类型体系。对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进行特征的分析和比较,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两者存在着如下明显的区别。

  1.概念的内涵不同

  激励性股票期权是指符合国内税务法第422款规定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股票期权。而非标准股票期权是指不符合国内税务法第422款和第423款规定的、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股票期权。

  2.行权价的限制不同

  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且如果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获授者已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票,则其行权价不得低于授予日公司股票公允市场价值的l10%。非标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则没有这些限制,即非标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可以低于、等于、高于授予日公司股票公允市场价值。

  3.股票期权的年度行权额限制不同

  激励性股票期权在第一年,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总额最多不能超过10万美元。而非标准股票期权则没有年度总行权额的限制。

  4.股票期权的行权纳税不同

  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行权不需要纳税,而非标准股票期权的行权则必须纳税,且必须按照期权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与行权价的差额缴纳一般收入所得税

  5.期权股票出售缴纳的应税所得额不同

  激励性股票期权股票销售时,缴纳资本收益税,应税所得额为销售股票时期权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与期权行权价的差额。而非标准股票期权股票销售时,也要缴纳资本收益税,但应税所得额为销售股票时期权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与以前行权日期权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差额。

  6.纳税环节个数不同

  激励性股票期权的纳税环节只有一个,就是在激励性期权股票出售环节纳税(缴纳资本收益税)。而非标准股票期权的纳税环节有两个:一是在行权环节纳税(缴纳一般收入所得税),二是在期权股票出售环节纳税(缴纳资本收益税)。

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标准股票期权的优劣势分析

  从员工角度来看,激励性股票期权具有明显的税收优惠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纳税推迟的优惠在出售股票之前,员工不需要支付税收。这意味着在执行期权时,员工需要纳税,把纳税韵时问推迟到激励性期权股票的出让环节。

  二是纳税的低税率优惠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另一个主要优势是按照资本收益纳税,而不是按照个人收入缴纳所得税,而一般说来,资本收益纳税率低于个人所得税率。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最大劣势是限制性条件太强。

  其中之一就是期权股票的法定持有期要求:激励性股票期权股票出让是否能够获得资本收益税率的待遇,取决于是否按照法定时间持有激励性股票期权股票。激励性股票期权股票的法定持有期满是指从授予期权后满两年且行权后满一年(两者缺一不可,而非仅仅满足其一)。非法定的出让会使得激励性股票期权转化为非法定股票期权,继而丧失激励性股票期权才能享有的税收优惠。激励性股票期权股票出让是指,对于相应股票所有权的任何形式的出售、交换、馈赠以及合法的转移。究竟是否要满足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要求,并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还是按照非标准期权处理,都有持有者自己决定。这中问的权衡和取合在于:

  一是持有激励性期权股票达到法定持有期就可享受税收优惠,但要面临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下跌的风险

  二是在有些情况下,持有者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率与资本收益税率可能差别不大,这时就不值得按照法定持有期的要求持有期权股票更长的时间。

  另外从公司角度来看,激励性股票期权不能像非法定股票期权那样使公司享受到税收抵免的优惠。

  非标准股票期权,没有法律上特定的限制条件,没有期权股票法定持有期满的要求。一旦等待期满,就可以在任何时间执行股票期权,并任意出售或持有相应的股票。非法定股票期权可以使公司享受到税收抵免的优惠,因为它可以把员工在行权环节股票公允市场价与行权价的差额作为薪酬费用从应纳所得税的所得额中抵减。但非标准股票期权不能使员工获得像激励性股票期权那样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 1.0 1.1 赵志恒,孙秀梅.激励性股票期权与非标准股票期权的比较特征.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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