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目录

  • 1 什么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 2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受限管理
    • 2.1 比例上限
    • 2.2 名单制管理
  • 3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什么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受限管理

比例上限

  银监会在《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据了解,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中银监下发通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有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并设订理财产品余额为35%的上限,或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总资产的4%,新规定2013年3月27日起生效。

名单制管理

  监管指向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潜在的风险隐患。

  针对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存在之风险,银监会重申一贯强调的“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即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应做到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一一对应”是最重要的一条红线红线之上,存量部分,即对于《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但尚未达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计提。同时,增量部分,如果无法达到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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