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定价格(non-fixed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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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固定价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对于合同标的的具体价格不是彩固定规定的方法,而是采用只规定一个确定价格的方法或时间,或暂定一个价格,待日后根据情况予以规定。国际商品市场变化莫测,价格的剧涨暴跌屡见不鲜,为了减少风险,促成交易,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在合同价格的规定方面日益采取了一些变通做法,即运用非固定价格(即“活价”)
1.具体价格待定
这有两种做法,一是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定价时间和定价方法。例如,“在装船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或“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二是只规定作价时间。例如,“由双方在xx年x月x日协商确定价格”。这种办法只适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已经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
2.暂定价格
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
暂定价格使用较多的是滑动价格,有时也采取协商调整的方法:
(1)滑动价格
某些商品从合同成立到执行完毕需时较长,为了避免原料、工资等变动而承担风险,就采用滑动价格。它是指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时按实际变动后的原料、工资等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P是商品交货时的最终价格;
P0是签定合同时约定的价格;
M是计算最终价格时的有关原料物价指数;
M0是签订合同时的有关原料物价指数;
W是计算最终价格时有关工资指数;
W0是签订合同时有关工资指数;
A、B、C是在签订合同时商定的百分比常数,三者相加为1,其中A代表管理费用,B、C分别代表原料和工资在价格中的比重。
(2)协商调整
有的合同虽已确定价格,但为防止原料等成本的增加而受损,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协商对价格进行调整。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一般用在分期分批交货的合同中,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余者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作价。
从我国进出口合同的实际做法看,非固定价格,即一般业务上所说的“活价”,大体上可分为下述几种:
1.只规定作价方式而具体价格留待以后确定。
2.暂定价。即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有时为了照顾双方的利益,解决双方在采用固定价格或非固定价格方面的分歧,也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的作法,或是分批作价的办法,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余者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作价。
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做法,在行情变动剧烈或双方未能就价格取得一致意见时,采用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好处。表现在:
1.有助于暂时解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先就其它条款达成协议,早日签约。
2.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敢于签订交货期长的合同。数量、交货期的早日确定,不但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出口市场,也有利于生产、收购和出口计划的安排。
3.对进出口双方,虽不能完全排除价格风险,但对出口人来说,可以不失时机地做成生意;对进口人来说,可以保证一定的转售利润。
但应看到,这种做法是先订约后作价,合同的关键条款——价格是在订约之后由双方按一定的方式来确定的。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存在着双方在作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合同无法执行的可能;或由于合同作价条款规定不当,而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险。因此,当采用非固定价格条款时,应酌情确定作价标准,并明确规定作价时间,以利合同的履行。
为减少非固定价格条款给合同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消除双方在作价方面的矛盾,明确订立作价标准就是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作价标准可根据不同商品酌情作出规定。例如,以某商品交易公布的价格为准,或以某国际市场价格为准等。
关于作价时间的确定,可以采用下列几种做法:
a)在装船前作价。一般是规定在合同签订后若干天或装船前若干天作价。采用此种作价办法,交易双方仍要承担自作价至付款转售时的价格变动风险。
b)装船时作价。一般是指按提单日期的行市或装船月的平均价作价。这种做法实际上只能在装船后进行,除非有明确的客观的作价标准,否则卖方不会轻易采用,因为他怕承担风险。
c)装船后作价。一般是指在装船后若干天,甚至在船到目的地后始行作价,采用这类做法,卖方承担的风险也较大,故一般很少使用。
在采用非固定价格的场合,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件──价格取得一致,因此,就存在着按这种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合同只要规定作价办法,即是有效的,有的国家法律甚至认为合同价格可留待以后由双方确立的惯常交易方式决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允许合同只规定“如何确定价格”,但对“如何确定价格”却没有个体规定或作进一步的解释,为了避免争议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在采用非固定价格时,应尽可能将作价办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