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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采取不符合国家宪法、法律、规章、政策、条例等所规定的制度或程序而进行的影响政治决策过程的活动。
一个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要素:
抗拒行为是指一些公民基于对相关组织、部门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满,或不服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认为自身的合法权利遭受国家公共权力部门侵害时,拒不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管理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甚至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
互联网是一种信息能够在瞬间生成、瞬间传播、实时互动、高度共享的传播媒介,是一种新的政治参与手段。其在公民政治参与方面的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通过高度分散的、无中心的结构模式和运作特征来消除歧视,实现人人平等地参与。
非制度化参与的组织实施大都是相关公民擅自组织实施的,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允许,参与的过程、方式大都不符合现行有关程序和步骤。有的还同时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属于非法参与。
由于社会成员价值观和需求层次不同,参加非制度化参与的行为动机就各异。有的是个人利益受损或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对社会心存不满;有的是基于忧国忧民的责任感;有的是从根本上反对现行的社会制度;有的并没有明确的政治动机,属“从众心理”使然。
非制度化参与在行为的性质上是对抗性和非对抗性同时存在。在我国,少数敌对分子(如“持不同政见者”、极少数顽固“法轮功”头目)的参与行为具有明确的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目的,是对抗性的行为。但多数非制度化参与行为是非对抗性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由于参与的对抗性和非对抗性同时存在的复杂性,要求对每一个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应作具体分析,避免混淆不同性质的矛盾。
许多非制度化参与行为是非理性选择的结果,具有随意性、情绪性和过激性。参与者对于为什么参与、参与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合法、这种参与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等常常不假思索,往往单凭一时偏激的情感因素作出某种参与行为。
违法的非理性的参与必然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损害,特别是一些抗议性参与和暴力性参与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威胁更大。即使一些人通过特殊手段达到一时的目的,最终也往往会受到司法机关的追查和处理。
第一,利益的多元化和现代民主制多数决定原则的内在弊端是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存在的逻辑基础。
第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严峻社会问题是诱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客观因素。
第三,现行制度化政治参与制度的种种缺憾是导致公民非制度化参与的制度因素。
第四,我国政治参与主体自身素质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是导致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主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