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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贷款是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其中包括城市集体企业贷款。它是对城市集体企业及国营单位办的集体性质的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集体企业贷款的原则有如下几条:
(1)择优扶植,区别对待。对经营管理好、资金占用率低、盈利高、产品或商品质优牌名、创汇能力强、对农业和人民消费有综合效益、对国家生产和流通有促进作用的行业、产品、企业要优先支持。对那些经济效益不佳、甚至长期亏损的集体企业,要少贷或不贷。对那些违反国家政策,或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生产与经营的,坚决不予贷款;
(2)集体商业企业贷款,一般要求有经济担保。但这里也有不同的情况。我国的集体商业企业,有的是经过私营改造的老字号,有为解决待业人员出路而新开的新店,有国营商业网点中新分出来的商业企业……对这些不同类型的商业企业,银行原则上对老牌集体企业、大集体企业不要担保,因为它们与银行有长期的经常性信贷关系,比较可靠。对其他商业企业,则必须有经济担保;
(3)集体商业企业要按季度向开户银行编报借款计划。其中小集体商业企业一般只能获得临时性贷款,临时性贷款可不编报季度借款计划,但小集体商业企业的经常性贷款则必须编报季度借款计划。
银行对城镇集体企业贷款的方针为“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具体的内容有:
(1)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应达到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年度平均数的70%;城镇集体商业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数额应达到企业年度流动资金平均余额的60%;达不到此标准的,要逐年从企业留用利润中补充。新建企业应有占年度平均定额流动资金30—50%的自有流动资金。
(2)集体企业的资金不足部分,主要靠自身的利润及挖潜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最低需要流动资金应同技改资金、基建资金统一安排。在资金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视实际需要予以审核。
(3)集体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
目前集体企业贷款主要有三种:
1.集体工业贷款
主要是为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短期周转流动资金困难而提供的贷款,贷款对象包括市、区、县、街道、镇办的集体工业企业和集体合资办的工业企业。
2.集体商业贷款
主要是为城镇集体商业企业商品周转资金的临时性不足而提供的贷款;
3.结算贷款
对银行同意的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企业,其在途资金不足时银行发放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