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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奖金税是对集体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超过一定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从事工业、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出版、娱乐、服务和其他行业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税率分别为:20%、50%、100%、200%。其征收管理一般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办法。
凡行政上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资金独立,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为奖金税的纳税人。
凡从事工业、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出版业、娱乐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社组,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规定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
下列企业、单位仍按照集体企业奖金税规定征税:
1.按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
2.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企业。
3.实行下资总额标准工资或奖金同各种经济指标挂钩浮动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制的集体企业。
4.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各种集体所有制企业。
5.集体与集体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的企业。
6.集体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7.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在年度内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应纳税奖金总额。
应纳税奖金总额的解释,及奖金总额、奖金免税限额、标准工资的规定与国营企业奖金税相同。所不同的是:
1.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贴,匐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需经劳动部门同意,税务部门核实后,可不计征奖金税。
2.纳税人每年发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1个月标准工资金额以内的,免征奖金税。
3.纳税人每年发放给职工集资人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
4.纳税人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加班工资限额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
5.凡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的集体企业,从1989年度起,其计税月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人均100元。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征收的规定,与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内容相同。
国家统一规定免缴奖金税的具体项目有:
1.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
2.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
3.从事农牧业生产、对职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制农牧企业(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免缴奖金税。
4.边远地区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标准工资加发一定百分比的地区生活费补贴,不计征奖金税。
5.企业发放的山区补贴和郊区补贴,凡在各地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
6.集体企业发给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如废品回收等)职工的岗位津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的发放标准以内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实后,不计征奖金税。
7.企业按规定比例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发放的计划生育奖,不计征奖金税。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金和报酬,不计征奖金税。
9.按照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转让技术的企业,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人中,提取5%至10%的奖金,发给本单位有关人员的,不计征奖金税。
10.县以上集体企业、交通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批,比照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对发放的这部分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11.生产出口商品的集体企业、均享受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对出口产品给予的奖励优惠,对其从出口奖励金中按规定限额发给职工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开征之后,于198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从1985年度起实行。对集体企业征收奖金税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加强经济责任制,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同时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1986年,财政部对集体企业奖金税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规定集体企业职工一般不得超过人均每月80元的工资标准限额。
198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北京市遵照执行。集体企业奖金税于1985年1月1日起开征,纳税人包括:所有城乡集体企业、按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企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各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和个体联营的企业。
集体企业奖金税税率标准,参照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标准。全年发放奖金额人均不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4.5个月一5.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20%税率计征;超过5.5个月一6.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50%税率计征;超过6.5个月一7.5个月的部分,按100%税率计征;7.5个月以上的部分,按200%税率计征。
1986年3月,北京市税务局规定,对特殊、微利行业,以及国家发放的一些特殊性奖金、津贴予以减免集体企业奖金税。
北京市从1992年起,暂缓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
1994年税制改革,取消了集体企业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