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奖金税(bonus tax of state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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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奖金税是对国营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奖金超过一定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开始实行。开征这种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按照1985年7月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的部分,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该税于1994年停征。
包括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所有国有企业。
国营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为: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免税;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半月至五个半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2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五个半月至六个半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5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六月半月至七个半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lOO%;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七个半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200%。
目前月标准工资的具体数额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营企业奖金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即从职工奖励基金或者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所发放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允许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 |
月标准工资总额 |
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纳税.后发奖金、
下列奖金免征奖金税:
(1)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
(2)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
(3)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4)外轮速遣奖;
(5)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此外,从事农牧业生产,对职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农牧企业(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及劳改、劳教企业)免缴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