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价销售(price underse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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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价销售是指卖方通过调低商品销售价格来销售其商品,它具有相对的长期性、普遍性和稳定性折扣销售是卖方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买方价格优惠来销售其商品。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的和临时性的,比如季节折扣、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
一、筹划原理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都有如何销售其商品或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的问题,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是一些企业解决上述问题所惯用的手段。降价销售是指卖方通过调低商品销售价格来销售其商品,它具有相对的长期性、普遍性和稳定性折扣销售是卖方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买方价格优惠来销售其商品。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的和临时性的,比如季节折扣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
纳税人降价销售其商品,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会随之下降,流转税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会相应地减少。也就是降价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按照我国税法,折扣销售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可以产生与降价销售同样的效应。所以,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能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像的要少。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新华商厦于2000年3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商厦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该商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该商夏让利损失的作用。
该商厦名义共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0.7]/117%×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117%×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0.7]/117%-(287+308)/117%]×33%=[726.50-508.55]×33%=71.92(万元)
该商厦实际让利=255-37.05-71.92=146.03(万元)
新华商厦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71.92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利润损失。
[案例2]
甲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10×17%=17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8×17%=136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的差异为:
1700-1360=340(元)
就这笔业务而言,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元的节税空间。
三、结论与启示
折扣销售可能会给商厦带来其所期望的营业额增加,即薄利多销效应,但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就上例而言,当企业提供的折扣或折让在340元以下时,企业就会享受到税收筹划的好处。而如果企业提供的折扣或折让超过了340元时,企业的节税数额被折扣额抵消。因此,企业在做出折扣销售或折让的时候,应注意将折扣数额限制在节税数额之内,以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
此外,应注意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按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贷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
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贷款作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