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道夫·瓦格纳税收思想(Adolf Wagner's taxation th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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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1835~1917)是社会政策学派财政学的集大成者和资产阶级近代财政学的创造者。代表作有《政治经济学教程》(1876年)、《财政学》(1877~1901年)。
瓦格纳根据其所处政治经济及社会背景,通过吸收、整理、总结以前社会政策学派洛伦茨·冯·施泰因、阿尔伯特·伊伯哈德·费里德里希·谢夫莱等人的思想及观点,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以社会财政、税收思想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他把社会经济组织分为“个人的经济组织”、“共同的经济组织”和“慈善的经济组织”三种。财政是“共同的经济组织中由权利共同体构成的强制共同经济”。并据此提出了新的国家职能观。认为国家的职能应有发展文化教育和增进社会福利的职能,国家应为“社会国家”。并且,瓦格纳认为国家的活动是生产性的,财政支出也是生产性的,主张扩大财政支出。他首次提出了“社会政策税收理论”。
瓦格纳的税收理论主要包括:
他给税收下的定义是:“所谓租税,从财政意义上讲,就是公共团体为满足其财政上的需要,凭借其主权,作为对公共团体的事务性设施的一般报偿,依据一般原则和准则,以公共团体单方面所决定的方法及数额,强制地征自个人的赋课物;再从社会政策的意义上说,所谓赋税,就是满足财政上的必要的同时,或不同财政上有无必要,以纠正国民收入的分配及国民财富的分配,借以矫正个人所得与个人财产的消费为目的所征收的赋课物”。
瓦格纳从他关于税收可以矫正个人所得和财产分配的思想出发,设计了所谓理想的租税体系。他认为,租税应该从所得和财产的取得、所有和使用三个环节去课征。瓦格纳把租税分为三个体系:
②所有税系。即对纳税人持有的所得或财产课征的税。
③使用税系(或消费税)。即对纳税人使用其所得或财产时课征的税,应当适应于经济的支付能力平等的课征,其标准应当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所得愈大,税率应当愈高;所得愈小,税率应当愈低。在消费税系中,对一般人所共同消费的商品课以轻税;而对奢侈品课以重税,以提高课税的道德性。瓦格那认为,只有运用税收从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去调节社会分配不均,并更多的采用累进税率形式,就能够更好的发挥社会政策税收的作用。
为了更好的制定和实施他的社会政策税收的目标,瓦格那提出了著名的“四项九端”税收原则:
①财政收入原则。包括收入充分和税收弹性原则。
②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和税种选择的原则。
③社会正义原则。包含普遍和平等原则。
④税务行政原则。包含确实、便利和最小征收费原则。
瓦格那税收四原则发展了斯密税收四原则,他除将斯密四原则归并为社会正义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外,根据社会政策的需要,增添了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两原则,使税收在保证收入及向调节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的理论发展跨进一步,在税收与政治经济之间建立了联系。同时,瓦格纳比较突出地阐释了社会正义原则,即税收作为改善社会分配的一种手段,达到社会政策目的,矫正自由经济社会中的不公正现象。瓦格纳的这种主张,既承认当时社会经济制度中存在不公正,又以社会政策的税收原则和财政作为改良手段,达到国家社会主义的目的。
在税收转嫁理论方面,他持“相对转嫁论”的观点。认为税收能否转嫁,决定于市场交易中自由竞争的因素等条件,同时转嫁的方向及转嫁的程度,不但事先难以预测,而且事后也难以调查。所谓预期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直接税,或预期能够转嫁的间接税,其实际的负担者往往并非如此。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社会政策学派特别是瓦格纳的税收理论,对于西方税收理论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制定,产生过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