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夫勒19世纪后半叶德国财政学三大巨星之一。在其《赋税政策原理》及《赋税论》等书中,根据国家有机体学说,阐述了他的税收理论。他把税收解释为个别经济基于其作为社会一员的义务,为公共团体支付公益经费所共同分担的财务,国民不论是否从公共团体享受利益,均应纳税。谢夫勒主张按照纳税能力作为课税原则。国家基于现实的给付能力,应向一切有纳税能力者征收赋税。所谓现实的给付能力,不是有纳税义务的私人经济均衡地减少自己的满足,而是表示根据预算决定个人能交付多少,谋求对国家的均衡的支持。他认为税收负担能力的源泉虽然是财产和所得,但只对财产和所得课税,难以实现纳税能力原则。他主张建立直接税与间接税并行的税收体系。直接税是按平均的负担能力课征的税;间接税是按特殊个别的负担能力课征的税,两者相互结合,可以实现税收的纳税能力原则。他还主张实行对少数高额所得及富有财产实行累进课税的方式,对低所得者采用递减的课税方式。谢夫勒以国家有机体理论为基础,在赋税与社会经济的相互联系上,来认识国民经济,研究赋税理论,这时社会政策学派起到了先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