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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简称“金融信托关系”,是指由金融信托法调整的,在信托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信托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将自己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从而导致信托关系设立的人。根据各国法律规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外,只要有财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团体,都可成为委托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及破产者成为受托人,从事金融信托则要由金融信托机构进行。受益人是指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权有效期内,具有权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我国法律对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也有规定。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这样,就使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能成为信托投资法律关系的主体(受托人),不能直接参与投资办企业。另依有关规章规定,在我国从事金融信托业务的受托人限于经过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能够成为信托公司经营对象的信托财产主要有货币、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一般不能成为金融信托的财产。如在我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就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信托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体包括,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受益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