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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大体可以分两类:
1、专业性业务主管部门,是政府分别管理和指导专门产业(事业)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农业、林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教育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等部门。
2、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是政府分管某方面事务的行政职能部门,如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科技等部门。
相应地,部门统计机构也分为这两类。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应当掌握大量准确的统计数据。正因为如此,《统计法》规定,各部门应当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以完成统计任务,为部门或行业管理服务。
各级政府应当贯彻落实《统计法》的规定设置统计机构。同时,由于部门统计是一项行政职能,部门统计机构一般应该作为行政职能机构单独设置,或者设在部门内设的某个行政职能机构之中,不宜作为事业单位加以设置。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2、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4、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5、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