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准备金制度(Fractional Reserv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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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准备金制度是相对于全额准备金制度而言的。它是指商业银行留下一部份准备金,把其余的资金全部贷出的制度。银行不用把所吸收的存款都作为准备金留在金库中或存入中央银行;法定准备率是央行规定、银行所保持的最低准备金与存款的比率。
传统的理论一般认为银行危机是部分准备金制度的必然结果,因此通过中央银行最终贷款人的作用政府监管机构可以防范银行危机的爆发。假如银行持有100%的储备他们可以立即归还存款人的存款而不会引发银行危机。有些保守的经济学家包括过去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都认为银行危机的存在足以说明部分准备体制不合理建议用100%的准备制度取而代之。这种观点理所当然地认为部分准备体制存在内在的缺陷。
1、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商业吸收的存款,只需要缴存部分资金作为存款准备金,其余额部分可用一定比例进行贷款或贴现,进而为创造存款货币提供可能。
2、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中,公众持有的存款凭证要大于商业银行帐户上的资金余额。
在全额准备金制度下,商业银行必须为增加的每一笔存款保持100%的现金准备。例如,某人存入银行1000元,银行只能把此1000元放入保险柜中,或者上存中央银行,而不能开展任何放款或投资业务。此时,银行的现金资产和存款负债均为1000元,二者之比为1:1,没有多倍的存款创造,此时,银行只是存款客户的资金保管员,存款客户不仅不能从银行那里得到任何利息,相反,存款客户还必须向银行支付资金保管费。
但是,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商业银行对于所吸收到的存款,则不需为此保留等额的现金准备用以应付提现,而只是按照中央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留下规定比例的现金,并上存中央银行,其余的资金就可以用于放款和投资了,如此循环下去,就会形成多倍的存款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