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

目录

  • 1 什么是过劳死
  • 2 过劳死的词源
  • 3 过劳死现象产生的原因
  • 4 我国过劳死现象的原因
  • 5 过劳死的防范

什么是过劳死

  过劳死,简而言之,意为过度工作劳累致死。该词语本属社会范畴。然而,随着过劳死现象在各国的频繁发 ,一些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这种现象加以规范解决。在日本,过劳死主要是指因相当的工作劳累和工作压力导致的固有的心脑血管疾病并致死或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精神抑郁而自杀的现象。

过劳死的词源

  “过劳死”一词,源自邻邦日本,最早出现在1988年日本当地一家报纸当中,白一出世,就闪为契合社会热点而受到极大关注。现代社会普遍将由于工作上长时问处于紧张状态以及业务上超重负荷的积累,造成身体原有的心血管疾病恶化,进而导敛死亡的现象称之为过劳死。

过劳死现象产生的原因

  过劳死现象的发生与一个国家特有的工作习惯、条件,甚 是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2O世纪的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普遍推崇忠诚和集体认同的价值观,公司不仪仅是人们工作的地方,更是家庭的延伸,辅之以现代的工资增长和职务晋升制度,为公司工作等同于为自己工作,员工的自我价值感和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与在公司勤奋工作息息相关,这样 来,频繁的自愿加班司空见惯,日本的j二人平均每天都要自愿加班或不计入工作时间无酬加班1.5小时,不愿或不敢休带薪休假,以般在日本因过劳死的员工年工作时间都在3000小时以上。按照我国年工作曰250天计算,这些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若在相当压力之下,日积月累的长时间工作,必将会高概率的导致过劳死现象的出现。

  我国也有滋生过劳死现象的文化上壤,奉献、不求索取是社会提倡的价值观。加上一些公司因势利导,将此与公司文化和绩效奖惩相衔接,迫使员工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和在公司中的地位,不得不承担更大的工作压力和更重的工作负担,经年累月,最终导致过劳死现象的发生。

我国过劳死现象的原因

  1、社会原因

  我国正处在社会加速转型时期,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正在发生剧烈变动,这些都要求人们必须加快步伐跟上社会变化的速度,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工作量和任务难度以适应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同时。社会剧烈变化带来的大量信息,新旧理念冲突、环境污染、购房购车压力、建立人际关系网等因素给人们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影响着人们的健康。

  另外,我国长期以来宣传的劳动价值观亦值得商榷,很多模范人物都是积劳成疾倒在工作岗位上,合小家为大家的观念值得宣传,但以牺牲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却不值得提倡。

  2、用人单位原因

  劳动者超时超量的劳动可以使用人单位获得超额的经济利益。取得竞争优势。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通过加大强度劳动来获取利润。因此在很多企业。加班成了员工们的家常便饭。有的企业不提倡加班,但却分配给员8小时内根本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量,使得员工不得不”自愿加班”。

  3、制度原因

  目前,我国职业病的鉴定范围仍停留一些传统职业病上,尚不存在”过劳死”的规定。“过劳死”无法获赔。尽管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一直受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但(劳动法》处罚过轻、执法不严却让很多不规范用工的单位屡教不改。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每个劳动者每人l 00~500 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这样的处罚实际上起不到任何作用。对于那些不规范用工甚至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关于“过劳”、 “过劳死”的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劳动者维权难、索赔难、监管难。且由于劳动仲裁和诉讼都需要成本,因此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为了保住工作 艮多劳动者选择忍气吞声。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是过劳死出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重治疗、轻预防。很多人由于对小病的不重视。积劳成疾。容易引发更严重的并发症,到时候再治疗也为时已晚。

  4、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过劳”的原因则比较复杂。部分劳动者“过劳 是被迫的。但有的劳动者即使没有被迫加班,为了能够获得业绩、提升职位、提高待遇、获得更大成功等同样也自愿加入到加班队伍中。

  高消费文化也是催生“过劳”的重要动因。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很多人不愿放弃一切创收、晋升机会,不断挑战生心极限。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工作压力的增大,使得很多人的饮食习惯不规律,作息时问混乱.运动量减少,不良生活方式也已成为现代人最大的健康威胁。由于社会急剧变动,贫富分布不均、个人利益得失、协调人际关系等问题大最涌现。人们内心的担忧和焦虑越来越严重.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

过劳死的防范

  1、建立健全相关法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从制度层面杜绝“过劳”现象的发生,同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还应明确规定“过劳死”的责任承担形式,各劳动监察机关要严厉监督各用工单位的用工制度。为了避免员工各种自愿或非自愿的原因放弃休假。应参照国外的一些法律规定执行强制带薪休假制度。还应将“过劳死”等职业病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病范畴,这样才能通过职业病监测和鉴定让“过劳死”得到相应的赔偿和保障。一旦”过劳死”现象发生,应提高处罚和赔偿额度,避免一些企业因处罚力度过轻而屡教不改、用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换取经济利益。劳动监管部门还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此外医疗保险应当变治疗为主为预防为主,积极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

  2、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全和谐的劳资关系

  建立健全员工过劳的防范措施。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首先.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制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员工的作息。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强调适度竞争的企业文化。加强团队协作,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的工作氛围。最后,用人单位应积极宣传.并帮助员工正确认识和掌握有关防范“过劳”的知识,提高员工维护身心健康的意识。

  3、劳动者应注重改善生活方式,提高维权意识

  劳动者应加强法律维权意识。遇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到自身权益的情况应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同时注意观察和收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考勤、加班记录、工作时间等证据。为今后遇到侵权时进行诉讼做必要准备。此外.还要注重生活方式的改善。应按规律作息,树立健康的生物钟。按时按量进食,强化三餐营养,做到饮食品种多样化,各品种比例均衡。坚持适量运动。培养业余兴趣爱好,保持心情舒畅。

  总而言之。“过劳死”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变革的大环境密切相关的。面对那么多生命的逝去。我们应当敲响警钟,遏制“过劳死”现象发生。相信今后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将得到有效落实。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将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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