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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谈判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时间要求,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费用的协议谈判。
货物运输谈判的主体包括承运方、托运方和收货方。承运方是指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当事人。托运方是指需要并向承运方提供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收货方是托运方指定的领取货物的当事人,是运输谈判的收益人。收货方在领取货物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1.货物运输谈判标的物的特殊性。货物运输谈判的客体是运送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货物。托运方与承运方的谈判,其目是要利用堆运方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转移,承运方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2.货物运输谈判合同形式的特殊性。货物运输谈判的合同通常为标准合同,一般由承运方事先拟定,统一印制。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都依据专门的运输法规印制在货运单和提单之上。
3.货物运输谈判的过程具有特殊性。货物运输谈判一般由托运方向承运方首先提出,因此,托运方作为谈判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性。货物运输谈判只要托运方同意货运单或提单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并经过承运方的确认,即当事人之间的货物运输谈判便达成协议。
4.贷物运输谈判往往涉及第三方。货物运输一般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商谈,收贷方往往是承、托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虽然没有参与谈判,但一旦成为收货人,便成为货物运输谈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提取货物、请求赔偿的权利,有时需要按合同规定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
5.货物运输谈判合同的履行以货物交付收货方为终结。承运方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货物运输谈判的合同履行才算完结。
因为货物运输谈判合同通常是由承运方事先拟定,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该标准合同中印制的内容应该成为当事人的谈判内容。但就货物运输的谈判过程来看,需要首先由托运方申报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情况,然后由承运方对托运货物进行检查,接受货物并签发货运单。承运方检查托运货物的依据是托运方在货运单上申报的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4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根据此规定,货物运输谈判的当事人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收货人的基本情况。只有托运方申报的收货人的基本情况准确无误,承运方才能准确、及时地交付货物。
2.收货地点。收货地点对承运方完成运输任务非常重要,如果承运方不知道收货人的收货地点,也就无法在某个确定地点进行交付货物。
3.货物的品名和性质。明确运输货物的品名和性质,对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十分重要,有的货物不能混装,有的危险货物需要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不同货物的运输要求具有不同的运输条件,托运方应当如实填写,承运人需要妥善安排,才能保证运输安全。
4.货物的数量、重量。货物的重量和数量既是计算运费的依据,也涉及到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完整和安全。
5.其他相关内容。
货物运输要有两个步骤,即托运和承运。托运是指托运方向承运方提出托运货物的要约,提交托运的货物的运单及有关证明文件并交付托运的费用及托运的货物。承运指的是承运方接受托运方托运货物的要约,对符合运输要求的货物为托运方办理提交手续,核收运杂费用及托运货物,签发运输凭证,即运货单或提货单。
在进行货物运输谈判时,托运方应根据自己要托运的货物及要求,选择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保证货物能安全、经济、及时、准确地运到目的地。
货物运输谈判中应明确运输的货物、数量、运输方式、收费标准、风险责任、运输时间、交货地点、验收方式等等条款,签订好运输合同。
1.托运方的主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托运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第一,托运方负有及时支付运费的义务。及时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最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托运方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支付运费。
第二,托运方负有如实申报的义务。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运输时,负有对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项进行如实申报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04条第2款的规定:“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托运方负有办理审批等手续并向承运方提交的义务。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以下四类货物流通做了限制:一是涉及公共安全的货物,二是有关人民健康的货物,三是国家保护性资源,四是国家实行专卖、专营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5条对托运人的此项义务作了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四,托运方负有按照当事人约定妥善包装运输货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6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五,托运方托运危险物品负有的特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7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六,托运方负有因变更约定而向承运方赔偿损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方的基本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第一,承运方负有提供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的义务。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运输工具具有抵御运输途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自然风险的能力,包括具体负责(操作)运输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二是运输工具适合装载谈判约定的货物。
第二,承运方负有装卸货物的义务。即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由承运方负责装卸的,承运方应严格遵守作业规范,保证装卸质量。
第三,承运方负有按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安全运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方按约定进行安全运输是其承担的主要义务。这项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从时间上要求承运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合理的期间内进行运输;其二是从遵循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要求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其三是从谈判的目的出发要求承运方应当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的地点。
第四,承运方负有按通常运输路线运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也可以叫做习惯的运输路线,一般具有安全、快速、经济的特点,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员、物资安全、快速流动的要求。
第五,承运方负有及时交付货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依此规定,货物运抵约定地点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在收货人出示提货凭证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第六,承运方负有因货物损失的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收货方的主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收货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第一,收货方负有及时提货、支付逾期提货费用的义务、收货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货物运输谈判,但受承、托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约束,既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也承担一定的义务。此项义务包括:其一,在收到承运方的提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承运方出示提货凭证并提货、其二,收货方如果逾期提货,则应当向承运方支付保管费。
第二,支付托运方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一般情况下,运费由托运方在始发站向承运方支付,但如果当事人约定由收货方支付或者托运方未支付的,收货方应支付。在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提存费、报关费、仓库保管费等,应由收货方支付的,收货方也必须支付。
第三,收货方负有对运输货物的检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