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诈欺和解罪是指债务人声请和解许可后,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进行诈欺破产罪规定行为而构成的犯罪。我国企业破产法上未规定这类犯罪,但大陆法系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规定有此罪。我国台湾省现行破产法第155条规定,犯诈欺和解罪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1)隐匿或毁弃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或为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捏造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增加破产财团的负担。
(3)毁损、隐匿、变更或伪造账簿及其他会计文件,致使破产财团真实状况不明;或者不制作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制作的商业帐簿。
有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诈欺和解罪。该罪主体不包括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其他主体与诈欺和解罪主体相同。
诈欺和解罪的犯罪主体原则上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的董事、遗产管理人等。诈欺和解罪的各种行为,须在声请和解经许可后进行,若于声请和解后未许可前进行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而诈欺破产罪的各种行为则在破产宣告前一年内进行,即构成本罪。
依据《破产法》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定.诈欺破产罪和诈欺和解罪,均酌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