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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机构是指专门为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的租赁公司,该类金融机构的有序发展对宏观和微观经济发招都有重要影响。
(1)内容完备的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法定地位、业务范围与种类及经营管理方式等;
(2)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管理人员。对其具体的要求:总经理应具有2年以上金融或贸易的实践;配备与其相适应的金融、法律、经济、物资、外贸、外语、财会、统计、储运等专业人员;董事会须由51%以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组成;
(3)法定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由于租赁公司属于信用机构,兼有引导投资,融通资金、发展经济的重要作用。因此,保持足额的最低货币资本金是租赁机构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部门规定,目前对融资租赁机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具体要求是
(1)设立融资租赁机构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3000万美元,同时经营进出口租赁业务者,应另有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外汇)的现汇;
(2)设立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机构的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800万美元(或等值外汇),其中外汇现汇的最低额为300万美元;
(3)参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中方.1U资不得低于其实收货币资本金的50%。参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外方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有承担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义务。(此条应在协议中注明);
(4)融资租赁机构的注册资本一律以人民币计价,其最高额可为实收资本金的3倍。
(1)申请设立中资的融资租赁机构须经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机构经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经贸厅(局)审核上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审批;
(3)申请兼营融资租赁业务者、须经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后,报经中国人民总行审批。
申请设立融资机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的资料
(1)设立融资租赁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租赁机构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经贸委(厅、局)的审查意见书;
(3)组织章程;
(4)机构领导人名单及其简历;
(5)审批机关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从事进出口租赁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同时提交租赁商品目录。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办理,并向经贸部提交上述资料。
融资租赁机构经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①用于生产电科研,文教,医疗,卫生,旅游和交通运;输的设备,工厂和资本货物的租赁、转租赁‘国家另有规定禁止者除外。
②前欺租赁业务所涉标的物(租期至少在一年以上)的购买业务;
③出租物资残值的销售处理业务;
④与融资租赁有关的经济,技术咨询业务;
⑥与租赁项目有关的人民币担保业务。
经营进出口租赁的融资租赁机构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营下列外汇业务;
①境内、外外币信托存款;
②境外外币借款;
③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④外汇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