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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是民国时期所得税的一种。1936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8月22日行政院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所得税采用分类课税方法,按其性质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于当年10月1日开征,其计税对象为纯收益,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的营利事业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所得和一时营利事业所得。1943年2月,国民政府修正所得税法,前两类所得的税率由5 级调整为9级,起征点由原规定所得合资本额5%提高至10%;最低税率由3%提高至4%;最高税率由10%提高至20%。一时营利事业所得者不能按资本额计算的,原规定所得额满100元者即行课税,改为所得额满200元者始行课税,税率由4级增为14级,其最高税率由20%提高为30%。1946年4月,国民政府再行修正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改为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对个人所得除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对所得总额超过60万元者加征综合所得税。
台湾对营利事业的盈余征收的所得税,性质类似一些国家的法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但其纳税人除公司法人外,还包括独资、合伙及合作社,范围较广。按照台湾“所得税法”规定,凡在境内经营的营利事业,包括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的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的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均须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事业以其本年度收人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的纯益额为课税所得额。营利事业如有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依规定扣缴税款后,不计人所得额。营利事业所得税采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课税所得额在新台币5万元以下者免税;全年课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课税所得额课征15%,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5万元部分的半数;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 25%的所得税。
减免范围:主要包括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消费合作社的盈余;营利事业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各级政府机关及公有事业的所得;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团体本身及其附属作业组织的所得;营利事业因引进新生产技术或产品,或因改进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而使用外国营利事业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各种特许权利,经核准给付外国事业的权利金,及经核定的重要生产事业因建厂而支付外国事业的技术服务报酬。
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稽征程序:分为暂缴申报及结算申报。一般的营利事业,以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1/2为暂缴税额,于每年7月1日起1个月内,自行向库缴纳,并填具暂缴税款申报书,检附缴款收据,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营利事业未按规定提出暂缴税款申报,稽征机关于8月31日前,依其上年度结算申报应纳税额的1/2为其暂缴税额,并加计 1个月利息,填发暂缴税款核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于15日内缴纳,营利事业应于每年2月20日起至3月底,将上一年度的营利事业所得额,填具结算申报书,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结算申报。应纳的结算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结算申报书分为3种:普通申报书,适用于一般营利事业;蓝色申报书,经稽征机关核准才能适用,以奖励其诚实申报;简易申报书,适用于小规模营利事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结算申报,稽征机关应立即填发滞报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其应于接到之日起15日内补办申报。纳税人逾期未补办申报,稽征机关即按查得的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并填发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限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