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合同(Ship Sale and Purchas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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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指船舶出卖人将船舶交给买受人所有,而由买受人接收船舶并支付价款的协议。船舶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船舶是合同的标的。一些国家把船舶建造合同视为船舶买卖合同。这里的船舶买卖合同,不包括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的标的通常是旧船,又称二手船。
船舶买卖合同一般都以书面形式订立。船舶买卖合同通常在双方当事人事先选定的合同格式基础上达成。世界上最常用的合同格式是挪威船舶经纪人协会于1956年制定的“协议备忘录”(Memorandum of Agreement),代号为‘'NORWEGIAN SALE FORM”,此格式经过1966年、1983年、1987年和1993年4次修改,现在使用的多为经1987年修订的格式,缩写为“NSF87”。由于当今很多船舶买卖合同都在英国订立,伦敦买卖经纪人协会于1985年制定了“1985年伦敦船舶买卖合同”(The London Ship Sale Contract 1985)格式。日本航运交易所(Japan Shipping Exchange Inc.)于1965年制定船舶买卖合同格式,称为“日本买卖协议备忘录”(Memorandum of Agreement,Nippon Sale)。此格式经过1971年、1977年和1993年3次修改,目前使用的多为经1977年修改后的格式。
船舶出卖人具有以下基本义务:
1.将船舶(包括船上属于该船的物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并以合同约定的状态,交给买受人;
3.缺陷担保义务。如船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出卖人须承担弥补缺陷的责任。
船舶买受人具有以下基本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和地点支付价款;
2.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船舶。
(1)船舶规范说明。在二手船买卖中,船舶规范较为简单,主要包括船名、船型、船级、建造年份、建造船厂、船旗、登记地点、呼号、总吨、净吨、登记号等内容。在拆船买卖中,船舶规范所包括的内容更为广泛,除了包括船名、船型、船级、建造年份、建造船厂、船旗、登记地点、呼号、总吨、净吨、登记号等内容外,还应包括反映建造船舶所用钢材数量的指标——空载排水量,以及船舶工作和备用螺旋桨的数量及材料、备用尾轴数量、主机的型号、发电机的型号与数量、应急发电机的型号与数量和备用锚链等项目。
(2)交易目的与交易范围。买卖合同交易范围通常为船舶连同船上的附属物。至于附属物所包括的范围,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中做出约定,以免在交接船时发生争议。
(3)船价与押金及其支付。船价是指合同双方约定船舶买卖的总价款。在实务中,双方既可以将船价与经纪人佣金同时列出,也可以仅写船价而不写佣金。押金是指买方向卖方提供的其履行合同的担保。押金数额由双方约定,在实务中通常为船价的10%。除了规定双方约定船价、押金数额外,合同还规定了船价、押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4)船级记录与船舶外观检查。在拆船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买方有权检查船舶的规定,相反,合同都会写明买方已接受船舶,不以任何船舶检查为条件。而在二手船买卖中,为证实船舶的实际情况,保护买方的利益,合同一般都规定,买方有权对船舶进行检查。检查一般包括船级记录(vessel’s classification records)查看和船舶外观检查或船舶表面检查(superficial inspection)。在实务中也有买方不进行船舶检查或不以船舶检查作为购船先决条件的情况。
(5)船舶交接地点与时间。关于交船地点的约定,拆船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在拆船厂或其他安全锚地交船;而在二手船买卖中则无此要求,其交船地点一般为1个港口、锚地或1个泊位,而且,如果双方保留“船舶进坞”条款,交船地则应在船坞内。交船时间一般为一个期限,即卖方应不早于某一日,又不迟于某一日交船。合同中通常都规定了卖方交船的最迟期限,这最后1日称为解约日。
(6)船舶动态通知。无论是何种买卖合同,一般均规定了卖方通知买方船舶动态的义务。卖方的通知可分成大概通知(approximate notice)和确切通知(definite notice)两种,前者一般在预计交船日的前15天或20天,有时甚至前30天开始每隔5天或7天发出预计交船的时间与地点的通知,后者一般在交船日的前3天开始每隔1天发一个确切的通知。
(7)船舶进坞。除了“按现状,按现地”(asis,whereis)条件成交的买卖合同外,船舶进坞条款是船舶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它直接关系到船舶状况。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买方在交船前检查船舶的船底以及其他水下部分的实际状况。
(8)交船文件。作为买方支付船价的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各种文件、证书以及船图等,这些文件、证书主要包括船舶卖契、船舶无登记负担证书、船舶原登记注销证书、船舶船级证书以及船图、技术文件等。
(9)船舶无债务担保。为了保障买方的利益,合同通常规定卖方应保证船舶在交船时无任何负担、海事优先权和任何其他债务,并保证赔偿买方因交船前产生的或已存在的索赔而遭受的损失。
(10)交船状况。在拆船买卖中似乎都采用“按现状、按现地”交船。在二手船买卖中,由于受到市场状况、买卖双方实力等方面的影响,有关交船状况的规定略有不同。
(11)买方代表上船。在实践中,有些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有权指派2—4名代表上船熟悉情况。在二手船买卖中,买方支付押金后通常于卖方交船前的1个或2个航次安排船长和轮机长等随船航行,其目的是熟悉船舶性能和操作特征,以利于接船后的船舶营运;在拆船买卖中,买方代表通常于船舶抵达交船港后上船,其目的在于了解船舶结构与特征,以便节省时间,顺利拆船。
(12)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合同应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做出详细的规定。
(13)仲裁。合同中一般订有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并规定仲裁的地点和机构。
随着船舶买卖交易实践的积累和发展,有关组织或机构制定了船舶买卖合同的标准格式,供船舶买卖双方选用。目前,常用的二手船买卖标准合同文本主要有如下几种:挪威船舶买卖格式、日本船舶买卖格式、伦敦船舶买卖格式。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就某一特定船舶买卖交易而言,是否使用标准格式以及使用何种标准格式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们可以约定使用某一特定的标准格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符合双方交易意愿的修改;他们也可以抛开标准格式,而由自己起草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