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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版权是以知识开放共享为核心激励创新过程的知识规则体系。
自由版权是知识开放体系的综合。知识经济发展到当前阶段,需要开放的不光限于软件,甚至不光限于文档,需要拓展开放源代码、左版以及公共版权协议,针对以隐性知识为特点的创意行为、针对最广义的个性化创新活动,提出更全面的规则体系。
自由版权是相对于知识产权提出的。知识产权是知识垄断权;自由版权是知识开放权。知识产权的主要对象是显性知识,自由版权的主要对象是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是创新结果,隐性知识是创新过程。完整的知识经济及创新,是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循环的结果。离开了隐性知识和创新过程,知识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本;离开了显性知识和创新结果,知识就会脱离它的功利。知识产权和自由版权,是相辅相成的制度安排,缺一不可。
自由版权对于知识的独特态度,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之中:
第一个态度,隐性知识主要通过共享机制激发价值,显性知识主要通过垄断知识的“产权”机制来保护。显性知识也可以通过自由版权,以“自由”的方式发展。
第二个态度,将隐性知识作为基础知识,在与贸易应用分离基础上共享。自由版权主张基础知识共享,而增值应用知识可以交由知识产权来保护。
第三个态度,作为公共资源的知识资源,需要社会共享。将公共资源与专有知识分离,后者主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
1.对原创的规范:重点是确认内容的原创(作者)地位,免费许可,非贸易使用。
2.对创意的规范:创意被视为“资本化”了的个人知识,同样可以适用自由版权。
3.针对隐性知识:区别在于在隐性状态加以保护,而不是完全转化成显性知识以后。不排除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后,转进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4.针对显性知识:自由版权可以适用于显性知识。条件是这种显性知识放弃收费。例如开放源代码、开放文本。
5.对开放文本的规范:自由版权在文本上采用开放文本规则。
6.对开源软件的规范:自由版权在软件题目上采用开源软件的规则。
7.对技术标准的规范:根据上述“第二个态度”,自由版权主张技术标准应成为完全的公共资源;对于标准专利化的最低态度,是要求公道的非歧视性许可原则,反对私有协议;鼓励专利池软件免费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