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产品(Natural Monopoly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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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产品是指其生产或传输过程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一类社会产品(或服务),主要包括自来水、电力、燃气(包括管道煤气和天然气)、电信产品、铁路服务和航空服务等。
对自然垄断产品的认识应结合其自然垄断属性和准公共品属性两方面进行分析。
(1)自然垄断属性
“自然垄断”是自然垄断产品最基本的技术经济特征。
(2)准公共品属性
从社会产品分类来看,自然垄断产品属于准公共品范畴。这是因为,一方面,自然垄断产品的消费主要用于满足私人需求,因此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排他,且排他成本较低;另一方面,自然垄断产品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其生产过程中边际成本为零或趋向于零,消费不具有竞争性或竞争性很弱。因此,自然垄断产品又被称为可排他非竞争性准公共品(植草益,1992)。同其它准公共品一样,自然垄断产品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首先,自然垄断产品多涉及能源部门或基础设施部门,对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其次,自然垄断产品对非自然垄断产品的替代能够节约能源,提高效益,保护环境。举例来说,一个家庭如果直接烧煤或型煤制品,其利用率一般不到20%,如果改用煤气管道,其热效率将达到55%,可实现节煤25%以上。并且,大中城市直接烧煤,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煤气的使用将大大减轻污染状况。据估算,建造一个日产100 万m3 的煤气厂,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8000 吨,减少煤渣和煤球灰15 万吨。这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而且还可以减少城市煤渣和煤灰的运输量,进而减轻城市公共交通拥挤和汽车尾气污染,外部效益显著。
自然垄断产品定价是指自然垄断产品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生产或传输环节中的定价行为,因此,合理界定自然垄断产品与自然垄断业务的边界对此具有基础性作用。
(1)静态边界
由自然垄断产品的定义可知,自然垄断产品的边界取决于对自然垄断业务的界定。由于对“自然垄断”性质认识的不同,人们对自然垄断业务静态边界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以电力产品为例,有学者认为,电力输送(包括电力配送与分销业务)是自然垄断性业务,而电力生产(发电)则是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因此主张把这两大类业务活动进行分割,电力输送业务由单个公共企业或被规制的私人企业承担,电力生产业务则由多家私人企业竞争性经营。而另一些学者对电力分销是否是自然垄断业务提出了质疑,他们通过对美国电力企业的实证研究,发现在20多个城市中有两个电力公司建立自己的分销网络,竞争性地提供电力分销服务,其结果是提高了生产和分配效率。因此,他们认为电力分销并不一定是自然 垄断性业务。对自然垄断业务范围的争论同样也存在于电信、煤气、自来水和铁路运输等其它自然垄断产品中。但从大量文献资料来看,至少到目前为止,多数学者认为,这些产品的输送网络业务属于自然垄断性业务范围。这是因为,这些业务领域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资,如果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进行重复投资不仅会浪费资源,而且使每家企业的网络系统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从而不能实现自然垄断的成本次可加性。
(2)动态边界
从动态角度看,自然垄断产品的边界和自然垄断业务范围要受到技术进步、需求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技术进步的影响 技术进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原有技术结构所决定的自然垄断特性,进而改变自然垄断的边界。比如,1938到1977年之间民用航空服务在美国属自然垄断产品,民用航空局(Civil Aeronautics Board,CAB)不允许新的公司进入该市场。但由于飞机技术进步导致飞行的实际成本和价格出现长期下降,原有垄断的自然特征不再具备。而来自其他替代性运输方式的竞争,如高速公路和铁路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也对传统航空产业的垄断性质提出了现实质疑。再比如,20年前电信业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产业,而近年来,电信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原因就在于远程通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光纤、通讯卫星、计算机等大容量传送途径的开发,减少了电信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使远距离通信成本大幅下降,从而在技术革新上、传输成本上降低了进入壁垒。
需求状况的影响 人们需求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也会影响自然垄断的动态边界。Viscusi,Vernon和Harrington认为,“如果市场需求曲线能够向上移动到足够的程度,可能会使自然垄断产业不再具备自然垄断的特征,因为需求的大幅度增加会提高社会最优产量”(2000)。技术水平不变时,需求扩张能够改变自然垄断的自然性质与强弱特点。在同一价格水平下,当需求较小时,只有自然垄断企业才具备可维持性,当市场需求扩张时,市场容量的扩大足以容纳一家以上的企业共同生存和盈利。随着市场需求水平的增加,自然垄断的自然性质逐渐减弱,由强自然垄断演变为弱自然垄断,甚至不再是自然垄断产业,这也是自然垄断边界相应变化的过程。
经济水平的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关自然垄断的界定也存在着较大差异。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由于特定范围的市场容量有限,人们对相关产品的需求有限,某些产品在该特定区域内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例如,电力、煤气、自来水、铁路运输等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域性,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大市场,这些产品在较小的地区市场上受制于狭小的市场容量,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但是,经济发展使得这些产品的市场范围不断扩大,当区域性市场成熟演变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时,这些产品的许多业务领域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应该由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观察和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一产品(如电力、电信等)不同的市场结构,实际上就反映了两类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们需求变化和相应市场容量的区别,同时揭示了自然垄断产品经济特征的相对性和动态性。
由于自然垄断产品具有“自然垄断”和“准公共品”两大属性,因此在供给上存在市场失灵现象,需要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其价格进行干预,这就是自然垄断产品定价。
总结国际经验,自然垄断产品定价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政府或价格管理部门直接对产品进行定价;第二种是自然垄断企业拥有部分定价权,在政府或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自主制定价格;第三种是政府和价格管理部门退出定价领域,转而通过一种“模拟竞争”的方式迫使自然垄断企业自觉进行市场定价。
根据定价形式和价格管理体制的不同,自然垄断产品定价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中某一部门的分支机构,可以是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也可以是自然垄断企业本身。其中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根据“独立性”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企业,具有准立法和准司法职能,典型的例子有美国的FCC、英国的OFTEL 等电信管制机构;另一种只独立于企业而不独立于政府,这是目前的大多数。自然垄断产品定价的客体是自然垄断产品本身。在自然垄断产品生产和传输过程中,并非所有的环节都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自然垄断一般仅存在于其中仅有的一个或几个环节中。自然垄断理论的最新进展认为,自然垄断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非自然垄断环节可以同自然垄断环节相剥离,实现市场竞争。
自然垄断产品根据自然垄断性质的强弱,可以分为强自然垄断产品和弱自然垄断产品。强自然垄断产品的边际成本始终低于平均成本(如图1.1 中的D1),弱自然垄断产品的边际成本并非持续低于平均成本,而是在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后 开始上升并超过平均成本(如图1.1 中的D2、D3)。
对于弱自然垄断产品,由于在一定产量水平后企业生产的平均成本将低于边际成本,因此政府在定价规制上不存在福利与效率的两难选择,政府的主要规制措施是放松规制甚至是放弃规制,让市场充分竞争,以竞争形成合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