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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出资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基金。
投资基金从性质上讲是一种金融投资,其本质特点是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名义进行财务性投资,投资风险由投资共担,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由于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故通常需要委托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在设立过程中往往需要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即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所投资股权升值后,再出售退出而获利。股权投资基金最大的资金来源是各种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基金会等。股权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募集形式进行,很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股权投资基金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很少涉及债权投资。
在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关注新兴私营企业,由于这样的企业成长速度很快,而且股权干净,无历史遗留问题,但一般缺乏银行资金支持,从而成为股权投资基金垂青的目标。中困高速成长的经济和小断完善的投资环境,是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国的巨大驱动力。
1.按照各种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或操作风格,可分三种类型:
一是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基金,通常投资于创立初期的企业或者高科技企业;
二是成长型基金,即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处在扩充阶段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一般不以控股为目标;
三是收购基金,主要投资于成熟企业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权,意在获得成熟目标企业的控制权。
2.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分为:
(1)公司型基金,即通过设立投资公司,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公司;
(2)有限合伙型基金,即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是无限责任合伙人,吸引的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对合伙企业财产实行对外投资,并从中获利;
(3)信托型基金,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由受托人负责运用委托人的财产进行对外投资活动,获取的收益在提取佣金后由受益人享有,受托人要接受委托人的指令。
目前股权投资基金较为普遍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两种。两种组织形式的区别主要有。
(1)适用法律与责任不同。公司制基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合伙制基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投资主体的要求不同。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有数量限制,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没有数量限制;
(3)出资要求不同。设立公司制基金,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合伙制基金没有出资时间和比例要求,可以由各合伙少存令伙协议中约定;
(4)治理结构不同;
(5)税收差异。
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六个方面对股权投资企业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
(1)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2)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3)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以规范其管理运作行为。
(4)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5)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
(一)投资模式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有以下特点:
(1)以实业投资为主,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尤其是成长性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回报较高的基础产业等,通过对这类相对高风险企业的投资以取得较高收益,同时在客观上促进了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
(2)实行“资金+服务”的运作模式,即股权投资基金在向企业提供资金注人的同时,还要积极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专业化的资本经营与增值管理服务。
(3)投资的目的是发现被投资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与服务推动企业提升价值,并选择合适的时机转让所持股份,实现资本增值收益,其投资不以持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为目的,即不存在实业投资的永续经营概念。
(二)退出方式
通过适当的投资退出方式取得较高回报是股权投资基金关注的重点,这类退出方式通常包括:
(1)被投资企业在符合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上市后基金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
(2)将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股权、资产或业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3)与被投资企业或其大股东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大股东回购基金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4)被投资企业整体出售;
(5)被投资企业清算,
收益分配是股权投资基金设计中最为复杂的部分,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在结构上结合了基金出资人的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才能,是比较典型的“资合+智合”模式,因此基金的分配需要同时兼顾出资人和管理人两方面的利益,即一方面确保出资人取得较高水平的回报,另一方向毁体现基金管埋人的管理业绩,给予其足够的激励。
通常而言,基金在取得投资项目收益后,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首先承担费用和弥补亏损;
(2)首期分配(保本分配):承担费用和弥补亏损z后的剩余,按照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分配,直到各个出资人收回在本项目中投入的资金成本;
(3)优先投资回报分配:如果首期分配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继续向各个出资人进行分配,直到各个出资人取得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
(4)最终分配:如果回收收益金额超过前述资金的总和,超过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基金投资人,剩余部分作为业绩奖励给予基金管理人,具体的比例由投资人与管理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