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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回购是指风险企业从风险投资公司那里将其持有的本企业股份赎买回来。
一般而言,只有在风险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或至少有足够的现金或者能从银行及其他方面获得贷款、借款等情形下,股本回购才会发生。在实际的风险投资运作中,风险投资公司与风险企业的风险投资协议往往就包含着股本回购的约定。风险企业股本回购,既可以使得风险投资在获得一定收益后退出,也可以使得风险企业的创业者和其他最早的股东拥有100%的股权。不过股本回购也有可能增加风险企业创业者的债务负担,如果这种债务不能在负债期限内归还,公司则有可能重新面临生存困境。即便是风险投资公司与风险企业之间早就约定了股本回购的时间,但是,风险企业到时候也很可能拿不出足够的现金,这时,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之间恐怕要重新议定其他的替代方式了,如双方确认一个相关股权的价格,其中一部分以现金方式偿付,另一部分以资产作为抵押转变成借贷关系,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当风险企业的股本回购主体具体地表现为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这样的特定内部人时,这时的股本回购往往会是一种所谓“管理层收购”(MBO)的格局。管理层收购是杠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并不特指风险投资的退出和风险企业的股权变化的一种方式,而在风险投资的退出和风险企业的股本回购安排中,它也是一种可能的方式或结果。
上市公司实施股本回购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作为国有股减持的一种方式,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目标。
(2)规范公司股本结构,使之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第152条要求,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应达15%以上。少数不符合少数要求的公司拟借助股本回购满足上述要求。
(3)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对于某些现金流量较为充足、资产负债率较低的企业,通过回购可以增加公司的每股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