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综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财产常常面临同一风险因素。在财产保险中,综合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被保险人各个地方的货物,至于各个地方的货物数量则不在保单上列明。这也就是说,各个地方的货物可以互搬而不影响其赔偿。
第二,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一幢或数幢房屋以及其中的设备,但各房屋及设备的保险金额则不列明。
第三,对于拥有许多房屋的大企业来说,以一个总保险金额以及三个分项保险金额来承保其全部财产。在总保险金额之下,再细分为全部房屋、货物以外的全部财物以及全部货物三项。在这个场合,保险人所负的最高保险责任固然以总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但就每一个项目而言,则以该项目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不仅如此,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即使被保险人发现某一项目的保险金额过小,而另一项目的保险金额过大,也不能以多补少。除了以上所说的情况以外,凡是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项财产,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项财产或数项财产的合同,都称为综合保险合同。
综合保险合同无特定的保险标的,而是仅以一定标准限定范围,按此范围内的所有标的来规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保险责任。综合保险合同既可以用在财产、责任保险中,也可以用在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