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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扣除是指准许企业把一些合乎规定的特殊支出,以一定的比率或全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换言之,纳税扣除是指在计算课税所得时,从毛所得额中扣除一定数额或以一定比例扣除,以减少纳税人的应课税所得额。在累进税制下,纳税人的所得额越高,这种扣除的实际价值通常越大。
因为,一方面,有些国家的纳税扣除,是按照纳税人的总所得,以一定的百分比扣除,这样,在扣除比率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的所得额越大,其扣除额就越多;另一方面,就某些纳税人来说,由于在其总所得中扣除了一部分数额,使得原较高税率档次降低到低一级或几级的税率档次,这等于降低了这部分纳税人的课征税率。
税前允许的扣除额越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越少,企业投资成本越低,越有利于促进投资。反之亦然,大部分国家利用纳税扣除这种方法来鼓励研究和开发项目的投资。当然,此种纳税扣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纳税扣除。前者体现了明确的政策目标和调控职能,仅适用特定主体或特定领域,不具有普适性。而后者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构成要件,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企业和经济行为。
所谓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1)境外所得的扣除方法。
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第一种方法,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即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也就是说,对来源于境外某一国的各项所得不分项,而是要汇总到一起,作为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按我国税法计算扣除限额;而来源于境外多国的所得,却要按来源于每一个国家的所得额,按我国税法分国计算扣除限额。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即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x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这里“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总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x企业所得税税率33%
不难证明,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实际上等价于用境外应税所得乘以我国适用税率,即: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外所得x我国适用税率
按这种方法计算出扣除限额后,就需要与纳税人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进行比较。如果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第二种方法: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6.5%的比率抵扣。
(2)两种方法的选择。
上述这两种方法,给企业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企业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或者定率抵扣,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企业应在分析其自身经营状况的具体情况后,选择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方法。
①收人来源国税率高于16.5%时的策略。
各国对外来投资者均采取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使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相差较大。这里的16.5%是指实际税收负担(下同)。当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16.5%时,企业应选择分国不分项的抵扣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33%,实际是按照我国33%的税率计算出的税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如果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16.5%而低于33%,则是按照收人来源国实际税率计算的税额进行扣除。在这两种情况下,计算税额扣除的税率均大于16.5%,所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方法对企业有利。
②收入来源国税率低于16.5%时的策略。
当收人来源国税率低于16.5%时,企业应选择定率抵扣方法。这时如果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方法,由于收入来源国税率低于我国的税率,要按照收入来源国实际税率计算的税额进行扣除,这样计算税额扣除的税率就小于16.5%,所以选择定率抵扣方法对企业有利。
除允许纳税人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法进行税额扣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从国内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纳税人从国内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由于涉及地区的所得税的差异,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调整方法是: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不退还分回的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该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不补税;如果双方适用的税率相同,但是由于联营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导致其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方企业分回的利润也不再补税。
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之间的法定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人,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办法,进行税收调整。
在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先用需要补税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不足以弥补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分回利润弥补;弥补后有盈利的,则不再补税。
税收抵免(tax credit)是不同于纳税扣除(tax deduction)的一个税收术语。后者是指从应税所得中所做的种种减除,其效果在于缩小应税所得额;而前者是专指从应纳税额中所做的直接扣除,其效果是税款的直接减少。换言之,纳税扣除是在乘税率之前所做的减除,而税收抵免则是在乘税率之后所做的减除。在国外的税收文献中,将这类直接从应纳税额中所做的种种扣除,统称为税收抵免:在各国的公司所得税税法中,可以看到数目不一的各种抵免规定。最常见的税收抵免是为减除国际双重征税而采用的外国税收抵免。此外,为减除国际双重征税,有的国家还对外国所得实行免税,有的国家则把外国课税作为营业费用加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