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进税(progressiv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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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税——“累退税”的对称,税率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提高的税。即按照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课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和负税能力成正比,具有公平负担的优点。从其负效应来看,累进程度太大,又会导致奖懒罚勤,不利于鼓励人们工作。
累进税又可分为两种:
1、全额(率)累进税:将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一个相应等级的税率计征;
2、超额(率)累进税:将课税对象按数额(比率)大小分为若干等级部分,每个等级部分分别按其相应的税率计征。
以交换说为理论依据而主张实行累进税制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所得和财富多的人,其享受国家保护和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利益,比所得和财富少的人要多,因而就应多纳税。只有采用累进税,才能达到这一目的。这种观点符合受益多多纳税、受益少少纳税的税负公平原则。但这种观点存在的问题是,每个人的各种收入和所拥有的财产中究竟各享受了多少国家提供的利益,往往是无法确定的,从而累进税率也难以设计。因此,多数学者主张实行比例税或者以能力说为依据实行累进税。
早期西方学者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主张实行累进税的观点。补偿说认为实行累进税,以解决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这种观点认为,一方面,由习惯、经济及历史等原因,社会的财富和收入分配上存在着不均和不平等,政府应对此予以调节,采用累进税来矫正分配不公,以达到补偿的效果。另一方面,从税收参与分配的环节来看,以前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是不公平的,消费税对一般消费品征税。使穷人负担较重而富人负担较轻,因而在对所得征税环节就应实行累进税,使富人负担较重,穷人负担相对较轻,从而实现补偿,以达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