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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型审计机关是指政府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即由议会直接领导,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现代政府审计机关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最初建于英国,完善于美国,普及于西方大多数国家。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政府审计机关都属于这一类。
立法型审计机关的特点是:由议会直接领导,能够对行政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而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监督职能发挥得比较好。但这种形式的审计机关必须有强有力的立法机构体系和完善的立法程序做后盾,才能保证发挥其作用。
这种类型的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政府的财政经济活动,对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公共工程项目,对政府援助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