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饶让(tax sp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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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饶让亦称“饶让抵免”或“虚拟抵免”是指在处理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事务中,居住国(或国籍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从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得到减免的那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给予抵免。跨国纳税人已纳居住国(或国籍国)境外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如果低于其来源或存在于境外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的跨国所得或跨国一般财产价值,按照居住国(或国籍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其低于的差额税款仍应向居住国(或国籍国)补缴。这种抵免机制使跨国纳税人从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给予的减免税待遇中得不到实惠,使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政府的鼓励外商投资和吸引国外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也无从发挥实际效果。因此经过有关国际税收协定,由投资者和技术输出者的居住国(或国籍国)政府承担税收饶让义务,即把这部分减免税款视同已经缴纳,予以抵免,从而避免上述矛盾的发生。
税收饶让多属发达国家单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减免税所承担的协定义务。但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也可以按照对等原则,相互给予对方的减免税以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在对国际重复征税采用抵免法给予免除的条件下产生的,但它所免除的不是国际重复征税,而是并未向非居住国缴纳过的税收,它实际上是对跨国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税收饶让这种特殊的抵免,主要用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间。发展中国家以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为保证其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跨国纳税人身上,要求发达国家实行税收饶让给予配合。税收饶让通常需要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目前国际上实行的税收饶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差额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按非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税额与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缴税额之差额,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的抵免。二是定率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无论得到多少减免优惠,均按一个固定抵免税率而给予的抵免。这一固定抵免税率将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中加以明确。以上两种方式在具体计算上,以定率饶让抵免较为简便。
依照国际税收抵免的通例,除了在非居住国缴纳的税额超过了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以外,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投资的税负和在居住国投资的税负,通过抵免以后,一般都是相等的。因为即使非居住国税负本来低于居住国的税负,居住国在计算总的税额时,仍然要补足征收。这种税负拉平的趋势,常常使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投资的努力受到影响。因为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对外国投资者征收的所得税,可能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作为发达国家的居住国,如果不考虑这种情况,对非居住国所减、免的税款加以补征,其结果就会使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税收上的优惠落空。投资者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只不过将发展中国家所减、免的税款,转到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增加了本输出国的财政收入而已。为了使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减、免税的优惠措施,不因被投资国家补征而变得无效,可以采用税收饶让的办法。根据这个办法,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作为居住国,不仅对本国居民已纳的非居住国税款给予抵免,而且对作为非居住目的发展中国家,给予本国居民的减税或免税,也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在一些欧洲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往往在一定的范围内(例如只限于预提税),以某种方式接受税收饶让的方法。
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通常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给予外商在某些产业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免税、减税或再投资退税等。在居住国采用抵免法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居住国给予的税收饶让措施,纳税人就可能得不到所得来源国给予税收优惠的实际利益。因为纳税人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以得到抵扣,但如果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低于在居住国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那么纳税人还必须向居住国政府补缴其差额。这样一来,就相当于收入来源国所给予的税收优惠实际上不能让纳税人获得实际利益,而是转交给了居住国财政部。
发达国家对待税收饶让的态度不同。有的国家从来不同意建立税收饶让条款;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采用分别对待的办法,对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一些协定包含税收饶让条款;加拿大对营业利润同意税收饶让,而对投资所得一般不同意建立税收饶让条款;法国、荷兰等国除对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给予免税外,还同意对投资所得给予税收饶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