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节约理论认为企业兼并收购活动是出于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即为了避税效应或税收最小化的考虑。通过并购获得税收效应的主要途径包括:
第一,根据税法中亏损递延条款的规定,当一家有累积税收损失和税收减免的企业(目标公司)与有正收益或具有应税利润的企业(收购公司)进行合并重组并满足“利益的连续性”(continuity of interest)的要求时,合并重组后的企业就可以进行合法避税。也就是说,在合并重组后的企业,有累积税收损失和税收减免的企业(即目标公司)的纳税属性得到了继承,可以利用损失递延的规定实现避税效应。
需要说明的是,亏损递延是指当企业在一年中出现了亏损,该企业不但可免交当年所得税,其亏损还可以向后递延,以抵消以后年份的盈余,企业根据抵消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而“利益的连续性”要求被收购公司需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继承有利的税收抵免的属性(即享受损失递延的待遇)。条件一,支付给目标公司的收购对价大部分是通过将其股票调换为收购公司的股票来进行收购的,即以股票换股票(stock for stock)。这保证了投资者的连续性,即目标公司的股东在合并后的企业中同样拥有所有权。条件二,收购应出于合法的业务目的。当目标公司继续经营下去时这一要求便可以得到满足,这就相当于公司的连续性。
第二,债务的利息支付具有税收抵减的能力。如果并购前企业的负债水平都比较低,当企业主要利用负债来为并购融资时,并购后的企业提高了财务杠杆比率:或者,如此前财务协同效应理论所讨论的,并购后企业的现金流量因能更好地实现互补而增强稳定性,从而使企业能得以提高负债一权益比率而获得较多的税收规避。这两种情况都使企业利用并购作为提高财务杠杆比率的手段,企业因此获得债务利息支付的避税效应。
第三,利用不同资产收入的税率差别获得税收节省。根据美国税法,对资本利得课征的税率通常低于一般所得税的税率,并且税收可延至收入实现之时才缴纳。一般来说,成长型企业往往没有或只有少量的股利支出,但其有着很好或大量的投资机会,因此要求有持续的资本性或非资本性开支,而内部投资机会较少的成熟企业则会形成冗余资金,如果这些资金作为股利支出则必须缴纳一般所得税。这样,成熟企业通过收购一家成长型企业,可以为被收购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并在被收购企业的成长期过后将其出售而实现资本利得,便可获得用资本利得税来代替一般所得税、实现税收节省和延迟纳税时间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