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Zuyongdiao system)

目录

  • 1 什么是租庸调制
  • 2 租庸调制的主要精神
  • 3 租庸调制的主要表现[1]
  • 4 租庸调制的固有缺陷
  • 5 租庸调制的取消
  • 6 变革租庸调制的根本原因
  • 7 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 8 租庸调制的评价
  • 9 参考文献

什么是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疋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租庸调制的主要精神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役二十日,这项制度原本在隋朝开皇二年(582年)试行,原是役期一个月,三年(583年)减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除租庸调外,人民还须负担杂徭和色役。本质上承袭了北魏的“租调”税收制度。

  “租庸调”规定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八月开始收敛,九月运往京师或指定地点。租即田租,则在收割后于十一月开始运送。租庸调制中以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农耕的时间,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租庸调制的主要表现

  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即“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以庸代役,使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一方面直接增加了农业劳动时间,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生产积极性相应提高。显然这是对农业生产力要素的一种解放,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劳役税这种原始落后的赋税征收方式的否定,具有进步意义。

  第二,征收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租庸调征收比隋初还轻。每户租粟,隋为3石,唐减1/3,为2石;调,北魏为4丈,隋减为2丈,唐从隋亦为2丈;隋还规定5O岁以上可以免役收庸,唐则规定所有的人均可以以庸代役。唐政府还视情况经常临时性地减免征收。如武德九年(公元626年)“天下给复一年”,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山东大旱,令“无出今年租赋”。在唐朝,因自然灾害减征赋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租庸调制对此有明文规定。受灾减免对灾区农民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避免矛盾激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唐朝的租庸调制,反映了封建国家赋税管理的日渐成熟和完善。从贞观到开元120年繁荣盛世的出现,与这一时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施有着密切的关系。到唐玄宗时,由于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也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大为减少。为了解决财政困难,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租庸调制的固有缺陷

  第一,唐代的租庸调制度本身并不完善。例如,从土地授予中关键的“宽乡”与“狭乡”的定义,并没有十分严格的界定。仅仅规定“田多可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而唐朝的监督制度并不完善,且监察系统的官员对于土地分配未必了如指掌,这一切都为地方豪右侵占公私田土提供了机会。唐政府对此没最终只能听之任之,这是租用调制制度本身的缺陷。

  第二,执行过程出问题。无论是人口统计,土地丈量,财产审核,赋税的折算、征收、转运、仓储、调配,都需要大量的专业会计人员通力合作才能实现,而无论从科学技术水平还是人才素质、官员制度上看,唐政府都很难做到。唐朝政府的文职官员大部分科举出身,对会计知识并不谙熟。并且,均田制度与土地私有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租庸调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巨大阻力。

  第三,指导思想混乱且守旧。唐朝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因袭前朝,并且由于儒家思想保守而轻利,使得唐朝的租庸调制趋向保守、难于革新。同时为减少商业国家经济的影响,在征输过程中有意避免使用钱和金银等硬通货结算,而是统一征纳粮食和纺织品,或者折算成布帛,严重阻滞了商品的流通。

  第四,缺少与租庸调制相配合补充的制度。“户税”和“地税”是唐朝除了租庸调以外的补充税种,其起征对象是“户”,这其中既包括课丁,也包括不课丁。户税的征收纯属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增加了课丁的负担。而“地税”的征收,起始是为了建立“义仓”,以解决州县的粮荒,但是后来政府财政紧张,“借调”之事渐成常例。“其后公私窘迫,贷义仓支用,自中宗神龙705年之后,天下义仓,费用向尽。”地税遂成为课丁的又一项税种。至于唐朝广泛存在的“资课”,名目繁多,征收对象也各异,不能统而论之。征收资课最初的目的是“分蕃应役,不上蕃则纳资以代之,渐至舍其身而以纳资为恒,遂成为资课”。由于纳资课者,无需纳庸,例免征行杂徭,其负担或视普通租庸调课丁之负担为轻,于是伪滥之弊起焉,渐成为侵蚀租庸调制的因素。由此看来,租庸调制不但得不到其他征收系统的有力支持和补充,反而与其他的征税系统渐成水火不相容之势。

  第五,各地区的经济情况不同,难以统一在一种经济制度之下。在商品经济还不算发达的唐朝,地方经济拥有相当的独立性,各地的自然地理条件不同,彼此间的经济往来规模不大,形成了若干相对独立的经济地域,但租庸调制规定的单个课丁所缴纳的数量是全国相同的,这就造成了各州县厚薄不均。当课丁逃亡后,其担负的租庸调并不勾除,以致薄乡愈薄;逃亡的人口往往客佃在豪右之家,或者逃至剩余田土相对较多的地方,其原来负担的租庸调已不再缴纳,以致厚乡愈厚。对于这种社会经济矛盾,唐政府无力也无意更改。

  第六,唐代的钱制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限制了赋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唐代虽然改革钱制,颁行开元通宝,通行全国,但是魏晋以来流传下来的以绢帛充当货币的形式也保留了下来。因而在收取租庸调就涉及到很多关于折纳的问题,如折算过程模糊、操作性差、执行混乱等。这些都变相增加了课丁的负担。“故用于上者无节,而取于下者无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逾不足而下愈困,则财力之说兴,而聚敛之臣用。”由于钱制不完善,唐政府只能采用稳妥但是成本巨大的实物征收,而不能采用简单省工的钱币征收。

租庸调制的取消

杨炎

  租庸调破坏的原因是因为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后均田制破坏,租庸调亦不可行。唐代人口不断增加,到后来政府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领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负担不来,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调制的破坏。另外,唐中叶后,土地兼并重。均田令虽然禁止买卖田地,但经府批准,田地仍可转让,使免课户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并土地。失去土地的课户仍要纳租庸调,故在无法负担的情况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课户的逃亡,使政府的征税对象减少,削减国家税收,由此可见租庸调的破坏是因均田制的破坏。

  又租庸调制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后来不得不破坏。首先,课户与免课户的分别,使免课户无须负担负役,并且享有占田占地,建立庄园的特权,而且原来针对免课户的户税和地税,也由课户一并承担。而租庸调中的定额税率,在人人领田一百亩的情况下是公平,但到后来人民领田许多不足百亩,而却要缴纳与领田百亩一样的税额,是绝对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时宜的情况下,租庸调不可行。

变革租庸调制的根本原因

唐太宗

  租庸调制的建立,在唐前期经济遭受隋末农民战争破坏之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少地多,均田和户籍管理制严格推行,统治者励精图治,俭约财政开支的情况下,对唐代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唐中期以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发生了相对变化,租庸调制逐渐弊坏,故不得不对之进行变革。

  第一、唐中期生产力的发展,是推动租庸调制向两税法变革(以下简称变革)的基本原因。唐前期经济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使得唐中期生产力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生产力的发展,使建立在自然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人丁定额税制,逐渐不适应已经发展了的经济状况。如唐中期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和繁荣,为国家提供了新的税源。然而租庸调制则不能保证国家从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取得赋税收入,平衡农民与工商业者的负担。因此,要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税制,就必须变革租庸调制。

  第二,唐中期开始,封建生产关系发生着相对明显的变化,是变革的客观前提。中唐开始,封建生产关系和唐初相比发生了3个明显的变化,即均田制在土地兼并下陷于崩溃,自耕农大量逃亡成为私人大地主的依附农,以及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首先,均田制的崩溃,破坏了租庸调制存在的基本条件。租庸调制是对作为自耕农户主的成丁课以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土地的粟米、绵麻和绢布。粟米和绵麻属于直接或粗加工的土地产品,绢布是经过家庭手工业加工的蚕、麻产品。由此可见,均田制下自耕农民占有一定份额的土地是租庸调制存在的墓本条件。均田制被破坏,土地大量被兼并,农民占有的土地不断丧失,势必动摇租庸调制的基础。

  其次,自耕农民大量逃亡成为大地主的依附农,使租庸调失去了征课的对象。如前述,租庸调制的课税对象是作为自耕农斤主的成丁,大地主阶层作为不课户是不缴纳租庸调的。

  自耕农民大量逃亡,托庇于大地主,就可以避免国家沉重赋税和摇役的征调,只对大地主负担地租和一定的力役。然而国家则丧失了租庸调的征课对象。同时,农民大量逃亡依附于大地主,势必会造成国家户籍的紊乱和户口的失实,造成租庸调征课的混乱,导致税负的严重不均。例如开元之后,由于很多农户逃亡,大量租庸调税的征课已无着落。官吏为保搜刮的有增无减,“不以逃亡户口申报,而以逃户应出之租税,摊配于其亲邻,令之代输。亲邻不胜负累之苦”。摊征逃户租税的结果,大大加重了未逃户的负担,逼得他们也不得不逃,使得愈来愈多的未逃户逃亡,国家也愈来愈多地失去了租庸调征课的对象。

  再次,社会财富分配的日益不均,更加暴露了租庸调制累退性质的弊端。社会财富分配的日盘不均,一方面是大地主阶层拥有的社会财富不断增多,另一方面是自耕农民占有社会财富的份额日益缩小,他们不断陷于贫困和破产。租庸调制对成丁课以定额税,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收益和财产没有任何比例关系。因此,每单位收益额和财产所负担的租庸调总税额因土地和其他资财的拥有量上升而递减,故具有急剧的累退性质。这样,租庸调制的实行不但不能使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得到缓和,而且更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两极分化的趋势。同时租庸调收人势必与社会财富向大地主私人势力集中成反比例变化,从而使国家的赋税收入随着社会财富分配日益不均而不断减少。

  第三,整理混乱的税制,解决国家财政危机,是变革的直接原因。唐中期以后,租庸调制日益破坏,收入日减。但当时统治阶级已经十分腐败,官僚机构不断膨胀,加之连年不断的战争,急剧地扩大了财政支出。而且藩镇割据已经形成,“州县多为藩镇所据,贡赋不入,朝廷府库耗竭”。然而,要维持国家日益膨胀的财政支出,必定要增加旧税,开征新税,造成新旧税种税目繁多,互相重叠,税源不清,划分不明,使国家税制陷入十分混乱的境地。结果出现官吏乘机苛求,任意征敛和贪污中饱的现象。如肃宗至德以后,“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吏因其苛,蚕食于人”,“私为赃盗者动万万计”。所以,尽管不断增加旧税,开征新税,但不变革租庸调旧税制,创行新税制,就不能解决国家税制混乱的问题,堵塞赋税收入的漏洞,增加赋税收入,从而解决入不敷出的财政危机。

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一)两税法的创行条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基础的相对变化,在租庸调制破坏,收入日减的同时,创行两税法的条件日益具备。

  首先,唐中期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工商业的繁荣和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为两税法实行“量出制入”、以货币计税创造了条件。与“最出制入”相反的“量人为出”,是建立在自然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储备财政的根本原则,成为国家财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工商业在国民经济中此重很小,牧支规模不大情况下的必然表现。一旦生产力水平提高,工商业不断发展,财政支出扩大,储备财政就自然被抛弃,“量人为出”自然会有名无实,被“量出制入”原则所替代。两税法以“量出制入”为征课原则,就是唐代生产力水平提高、工商业发展在国家财政上的体现。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为两税法以货币计税奠定了基础。在两税祛正式创行之前,就大量以钱币征收地税和户税。如在代宗元年至五年,地税征收货币不断精加,而且户税明确规定“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文献通考》卷三,《田贼考》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商者日多,商品交易日繁,从而又为国家从商业发展中取得赋税收入,两税法征商三十之一创造了经济前提。

  其次,唐中期以后庄园制迅速发展,为两税法的产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庄园制的发展,是土地兼并加剧、社会财富分配日益不均和大量农民依附于大地主豪强的必然结果。它从国家手中夺走了征课租庸调的丁户和土地,然而却为“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卜,以贫富为差,”“唯以资产为宗”(同上)的两税法的创行准备了丰厚的税源。由于每一个庄园,几乎都自成生产、分配、消费体系,庄园主不仅集中了大量的土地和其它资财,而且还庇藤了大量的农户,具有很强的负税能力,这就为推行两税法提供了方便。

  第三,两税法创行之前国家财政制度的部分变革,特别是大理财家刘晏对财政的整顿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为两税法的产生创造了经济条件。唐中期暴发的“安史之乱”,造成了经济大破坏,人户大逃亡,导致了国家贼税收入大减,支出膨胀不息,财政危机加剧。面对这种情况,统治阶级不得不对财政进行整顿。大理财家刘晏受命于危难之际,掌握财权后,大力对财政加以整顿。通过整顿,不仅大大增加了财政收入,缓解了财政危机,而且也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和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刘晏整顿财政,不是只从整理田赋人手,而是另辟新财源,对潜运和盐制进行改革。通过对遭运改革,避免了潜粮征运徐中的贪污中饱现象,减少了损失,平抑了粮价,满足了国家的粮盒需要,保证了社会生活的稳定。盐制改革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寓税于价”,就场征税制度,做到了“官收厚利而民不知贵”。盐税收入由肃宗宝应时“岁才四十万籍”增加到“大历末六百余万箱”,使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护唐书》卷叙《食货志》),大大充裕了国家财政,缓和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为变革租庸调制,创行两税法准备了物质基础。

  第四,唐中期以后,户税和地税迅速发展,财政地位日见重要,莲渐形成了两税法的主体。)彗前期,在以租庸调制作为主要税制推行的同时,又开征户税和地税作为辅税,以弥补租庸调制的不足。户税和地税依据户等的高下和拥有土地的多少征课,属于财产税的性质。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田亩转换,丁户逃亡,租庸调收入日减,财政地位日降,作用日盘丧失。为了支撑庞大的财政开支,国家不能不加重户税和地税的征课。由于户税和地税能够适应上地兼并和社会财富分配的日益不均,有丰富的税源,所以在财政收入甲的地位不断加重。就户税来说,武德六年,以资产为标准,将天下户分为三等征税,九年始按九等征税,到了大历年间,税率大幅度提高,如八等户由岁纳钱452文提高到700文,九等户由222文增加到”0文;岁人在天宝年间就已高达200余万贯。从地税来看,从代宗大历元年开始,明确规定夏秋两征,挽本也不断加重。如大厉元年,为了弥补国用不足,在亩税二升的基础上,创设青苗钱,每亩税钱35文,大历四年,由亩税二升增加到“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五升”(《册府元龟》卷487《租税》),对能开垦佃种的荒地税二升;时过一年,即到了大历五年,税率又有所增加,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三升;青苗钱每亩增加到了50文。户税与地税收入,天宝中每年征钱达二百余万贯,米粟1240余万担,约当租庸调收人的80%。但租庸调制在天宝之后,日益丧失存在的基础,租庸调收人很快减少。然而户税和地税是根据资力大小决定的月等差别、土地数量的多少和等级的高下征课,王公百官不能避免,纳税面宽,税源茂盛,加之税率不断提高,收入则迅速增加。肃宗至德以后,户税和地税事实_L已经完全取代租庸调成了国家的主要税种,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两税法是以户税和地税为主体,在整理、合并了租庸调和各项杂税之后颁行的,故户税和地税的发展,最终促成了两税法的创行。

  (二)两税法的进步

  收入捉襟见肘,赋役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国家必须做出抉择。 建中元年,两税法实施之后,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了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相对于租庸调制来说,两税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进步。

  首先,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提倡并课征财产税。两税法废止了过去“以丁身为本”的赋税徭役制度,实行完全以资产(即土地和财产)作为纳税依据的财产税制度。即将税收负担从丁身转移到资产上,这样一方面使税负趋于合理,令一方面使财政收入有了可靠的来源。两税法规定主户、客户都要纳税,同时原先那些享受免税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律要缴纳税款。课税主体的总量随之大量增加,纳税面得以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实质性的增加。但是陈昭桐、洪野在《中唐财政政策对复苏社会经济的作用》一文中论述从租庸调制至两税法的变革时指出,在两税法之前,天宝以后的给付租庸就已经体现出了赋税征收标准由“以丁身为本”到“以贫富为差”的转化。

  其次,两税法中的货币赋税思想,适应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了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征收形式从实物赋税到货币赋税的转移。两税法规定除了极少数的税种仍以谷物缴纳外,其他税种的税款均以货币缴纳,这种金钱谷粟兼而有之的征税方式开创了我国财政史上以货币缴纳田赋的新局面。这样的征税方式方便了征收工作,在货币稳定的情况下能够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再次,两税法制定了一个公平高效的税收制度。亚当·斯密在他著名的《国富论》中第一次明确地把“公平、便利、确定、经济”四大原则作为国家制定赋税制度的财政原则。而实际上,杨炎在两税法改革中就运用了这些原则。两税法不再以丁、户来计算征收,而是以资产来计算,即“以贫富为差”,这样平均了纳税的负担,具有其合理性,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同时,两税法将名目繁多的各种租税统一征收,税目的减少减轻了人们的纳税负担,纳税时间的统一便利了税款的征收与缴纳,这样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纳的工作效率

  此外,两税法实施之后,赋税收入大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危机得到缓解,加强了中央财政集权。特别是有效地削弱了地方政府和州刺史在“安史之乱”中得以膨胀起来的财政,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形式。

  两税法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种进步的税法。马端临评价两税法时说“:盖当大乱之后,人口死徙虚耗,岂复承平之旧,其不可转移失陷者独田亩耳。然则视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以定两税之法,虽非经国之远图,乃救弊之良法也。”据记载,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起唐政府每年的两税税收为3000万贯,而元和二年(公元807年)到开成二年(公元837年)每年两税税收则为3500万贯。

  尽管两税法的实施对于进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两税法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其本身也有一定的漏洞。 首先,两税法的税负不合理。两税法的实施本来就不是为了减轻人民的负担,而是为了缓解国家的财政危机,确保赋税收入总额,故而只是简单地把一切征敛总括在两税之内,并以大历十四年的恳田数为基准,各道各州按照旧有数额进行摊派征收,根本就没有斟酌过地区之间的经济状况、税负的平衡调节,各个地区长期存在着税负不平衡这一问题。

  其次,立法犯法,法外加征。建中元年颁行《两税法》时,德宗的诏令中有“自艰难以来,征赋名目颇多;今后除两税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可是,下诏令者正是毁诏令者,建中二年(781年)两税法颁布的次年,财政入不敷出,德宗违背了自己“枉法”禁令,不仅提高了两税税额,还开征了新税。贞元八年(792年),又一次准奏将两税钱的税率提高五分之一,等等。立法者犯法,既有政府命令加征,又有地方非法苛敛,各种苛捐杂税,犹如洪水猛兽,纷至沓来。苛捐杂税越废越兴盛,两税法不能贯彻到底。

  再次,折钱纳物,额外盘剥。初定两税法时,以货币计税缴纳,百姓必须以钱币纳税,但由于受到形势发展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实际纳税时,却采取定税计钱,折钱纳物的课征方式。如此,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初行两税法,钱轻物重,才有计钱纳绢的规定。但贞元后,物价迅速下跌,则为钱重物轻,百姓就得负担更多的实物以满足赋税的货币额,由于币值与物价的变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此外,“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两税法第一次明确地提出“量出制入”的财政立法原则,这是财政史上的一大突破,具有不容忽视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然而,杨炎只是简单的提出这个原则,却没有深究实施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制约这一原则的劳动者的负担能力,以及具体的实施规定和细则。那么,“量出为入”原则就自然转变为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需要而无限制地加征赋税的手段。如“德宗借军兴用度不足为名,而行间架、陌钱诸色无艺之征敛”;又借常平本钱为名“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十分税一,以充常平之本”。这样的史料举不胜举,一个很有价值的财政原则完全被扭曲了,支出毫无节制,收入日趋扩大,直接导致横征暴敛。 总之,两税法的实施,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存在严重的问题,但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唐中期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租庸调制的评价

  陆贽称许租庸调法:“国朝着令赋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规模,参考历代之利害。其取法也远,其立意也深,其敛财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规也简,其备虑也周。”“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以之厚生,则不堤防而家业可久;以之成务,则不校阅而众寡可知;以之为理,则法不烦而教化行;以之成赋,则下不困而上用足。”

参考文献

  1. 王晶.论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之租庸调制(A).青年与社会:中外教育研究.2010,11:198
  2. 据喜臣.试论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变革(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8,5:111~113
阅读数: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