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Social Welfare Enterprise)

目录

  • 1 什么是福利企业
  • 2 福利企业的申请条件
  • 3 福利企业的申请材料
  • 4 福利企业的利税分配使用原则
  • 5 福利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
  • 6 福利企业的残疾人保障功能[1]
  • 7 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8 参考文献

什么是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福利企业的申请条件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福利企业的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五)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七)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九)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十)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福利企业的利税分配使用原则

  1.利润分配使用原则

  福利企业的主办单位和企业实行利润分成,其原则是多留少提。主办单位提取福利企业利润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扣除所得税及各种基金之后纯利润的30%。提取的利润应主要用于福利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等。福利企业本身留存的纯利润,则主要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及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励,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2.减免税金的管理使用原则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帐,专项管理,民政、税务、财政部门共同监督。其使用范围是:本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及职工的集体福利,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

  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以从辖区内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以扶持本辖区内福利生产的发展。民政部门提取的减免税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基金,应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仅限于:

  (1)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

  (2)微利、亏损福利企业的扶持资金和亏损弥补

  (3)福利企业流动资金的补充;

  (4)福利企业举借银行贷款的贴息;

  (5)福利企业的其它发展生产支出;

  (6)国家税务局允许的其它项目开支。

福利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企业规模和效益难以在残疾人保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设备简陋、技术陈旧、资金缺乏、产品落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素质偏低,相当数量的福利企业因无法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形势,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福利企业停产、倒闭,大批残疾职工下岗、失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达到发展高峰,1997年,福利企业总数2322家,残疾职工28278人。此后,福利企业总数与就业残疾人数持续下滑,到2006年,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减至1439家,仅有残疾职工15720人。闷我们认为,由于残疾人自身生理结构的独特性,残疾人就业应当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题中应有之意。而集中就业,尤其是福利企业对残疾人就业具有特殊的意义,因而福利企业的减少也不利于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福利企业大部分都是小型工厂,很难经历大风浪,容易被市场淘汰。根据笔者的统计,在民政部网站“全国福利企业名录查询系统”中的 336个福利企业中,职工总数在49人以下(包括49人)的企业有173个,占一半以上;职工总数为50至99人的企业有92个,占27%。也就是说,在这336个企业中,有265个企业的职工总数不到100人,占78%。职工总数为300多和400多的分5U只有3个和2个,500人以上的企业一个也没有。

  同时,这些福利企业基本上都属于制造业,职工从事的都是简单的生产、加工工作,工作层次低,工资也不高。虽然这些福利企业吸收了不少残疾职工,但是由于企业规模小、竞争能力差,一旦企业破产或者经营出现困境,残疾职工就面临失业的危险。即使残疾职工能够一直在这些工厂工作,小企业能够给他们的发展空间也非常小。

  (二)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达到残疾人保障的目的

  对福利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是政府鼓励福利企业发展最为重要的经济政策。1980年2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发布《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一条,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免交所得税;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交纳所得税。第二条,民政部门新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可以从投产的月份起,免交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此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后,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上述税收优惠在很大程度上为福利企业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然而,也带来一些问题。一是骗取税收优惠难以杜绝。由于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认定难度较大,税务机关难以审核,受利益驱动,骗取税收优惠甚至逃税的现象经常发生。有的企业买断残疾证,让一些残疾人挂名在企业里,但并没有给他们提供工作机会,只是每个月为其提供少数经济补助,以增加企业残疾职工的比例。还有的利用企业间关联交易,将应纳增值税转移至福利企业,以此获取税收返还。还有二些“福利企业”弄虚作假,虚报残疾职工人数,如某企业现有职工近300人,残疾人员不足2%,为达到政策规定比例,企业便“克隆”了残疾人名单。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过高,残疾人得到的实惠较少。目前,很多福利企业中个体私营的成分不断递增,各种明义的外商合资、独资企业的纷纷登场,加上关联企业、挂靠企业的无孔不入,使福利企业的大部分减免税金都被经营者占有,而税收优惠的经营收入很少惠及残疾职工。2004年某市568家社会福利企业共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115623.88万元,其中,残疾职工工资收入为 18561.96万元,用于残疾职工支出数仅占所退税款的16.05%,其余的退税额则被私营企业主所占有。

  三是政府在福利企业退税后的管理上存在突出问题。按规定,福利企业全额得到国家退税金后,必须保障残疾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以及社会养老保险,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只给残疾人很少的生活补助,更谈不上保险和福利。在此过程中,“福利企业”每年从国家获得大量退税金,其中一部分上缴民政部门,一部分上缴地方政府,有时候税务部门也拿走一笔手续费,最后返还给企业的退税只剩下一半左右。这种政企利益均摊的做法使企业、民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等多方受益,而损失最大的则是残疾人。同时,有些貌似福利企业的企业由于退税降低了成本,与同行企业展开不公平竞争,不仅损伤了福利企业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残疾人在福利企业中的就业层次和收入较低

  由于残疾劳动者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国家就业保障政策不够完善以及社会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残疾劳动者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残疾人口主要分布在一些操作简单、收入低微的行业。国家有关部门于1987年、1990年及1993年三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在城镇已就业的残疾人中36%从事简单、笨重的体力劳动

  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资料显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残疾人占到在业残疾人的81.06%,相比之下全国在业者只有70.22%。残疾在业者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公交运输邮电及商业服务业等所占比率都比全国的比率要低。大部分残疾就业者从事的都是体力劳动,从事脑力劳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只有3.35%(见表2)。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业残疾人中,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所占的比例为56.19%,从事生产、运输及有关工作的比重为19.78%,商业、服务业的比重为12.52%,专业技术人员为5.47%,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为4.36%,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为1.58%,其他行业为0.10%。

  由于福利企业大多数都属于制造行业,残疾职工从事的也都是一些简单的生产、加工的工作,因此,在福利企业中残疾人工作层次低这一现象更为突出,而工作层次低则决定了残疾职工的工资低。有人测算,除少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较高外,多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在300至400元左右。根据1993年原劳动部和中国残联对上海、无锡两市的抽样调查,残疾职工的年均收入只是全市职工收入的81.8%和55.4%。济南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4500元左右,相当于健全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半左右,只能达到济南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资料表明,大部分残疾就业者无法仅靠工资维持生活,通常需要亲友资助或政府补助

福利企业的残疾人保障功能

  要发挥福利企业在残疾人保障中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避免“以假乱真”的现象产生,另一方面,还要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为福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或者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其顺利发展。

  (一)强化福利企业建设的政府主体责任

  虽然《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福利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定位福利企业仍然是关系到残疾人的就业保障和其他福利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对于福利企业的走向,有主张福利企业社会化和福利企业市场化为主的论调。我们认为,福利企业不能作为社会化或市场化的行为主体。换句话说,政府不能把福利企业抛给社会和市场。要明确福利企业国家化的基本定位,明确建设发展福利企业是一项社会政策而非经济政策,把福利企业建设与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考虑。政府在福利企业的厂房和设备购置、投资、税收优惠、利润亏损和破产补贴、购买残疾员工的社会保险就业培训等方面应承担主体责任。

  (二)为福利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我国福利企业大多数规模小、资金少、竞争力差,有的甚至濒临破产,有的即使没有破产,也只是依靠税收优惠得以支撑下去。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各种生产材料和产品都实行统一分配,国家为了照顾福利企业,优先定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在这种优惠政策下,福利企业得以蓬勃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优惠政策不复存在,企业就很难发展壮大起来。因此,光靠税收优惠政策不能解决企业的生存问题,要帮助福利企业发展,为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提供资金支持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政府投资、税收优惠或提供低息和免息贷款等方式进行;提供技术支持可以通过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企业管理方面的培训、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等方式进行。

  (三)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提升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也是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重要前提。

  我国福利企业中残疾人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就业层次低、工资少,而且福利企业中所吸纳的残疾职工与残疾职工总数仍有差距,而这些问题是不能光靠发展福利企业来解决的,还要鼓励福利企业多吸纳残疾职工,并多使用残疾管理人员。要提高残疾人就业层次,最首要的任务就是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很多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非常低,职业技能缺乏,这是残疾人就业层次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社会上缺乏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的职业培训机会,这要求政府考虑不同残疾人的需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可以适当收取少量费用。

  (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我国职业教育领域长期以来不受重视,而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因材施教的职业教育更是少得可怜。职业教育对提升人力资本、培养专门的技术人才非常奏效,因此要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针对不同类型残疾人要制定不同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同时,鼓励企业内的职业培训,企业职业培训所花的费用,政府应当给予一定补偿。

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统计,到2002年,全国共有福利企业3.6万家,安置残疾职工达68.3万人,实现利润148.3亿元。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执法的力度不断加大,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也日渐显现。

  一、存在问题

  (一)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由民政、街道、乡镇来投资主办。但实际情况是,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已成为现有福利企业的主体。尽管有些福利企业为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表面上仍挂着民政、乡镇、街道办的集体法人营业执照,但却名不副实。对非集体企业性质的民政福利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已成为全国各级国税机关面临的一项政策难题。

  (二)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多安置多优惠的原则以“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或50%的规定,福利企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有这样的情况存在,甲企业生产工人400人,其中安置“四残”人员195人;乙企业生产工人50人,其中安置“四残”人员26人。甲企业由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工人比例达不到50%且年底又不亏损,因而无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乙企业虽然安置较少的残疾职工,但比例超过生产人员的50%,从而享受到了税收退税优惠。这显然不符合多安置多优惠的原则。

  (三)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作用逐渐削弱据宁波市有关数据统计,2002年度,浙江省宁波市福利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所得税7.7亿元。这么庞大的数字,如果按每位残疾人每月500元计算,就能解决150万名残疾人一年的工资收入。而且,国家这么多的财力是否都用于残疾人事业了呢?事实上,随着体制改革后福利企业个体成分的不断递增,WTO加入后外商合资、独资企业的纷纷登场,关联企业、挂靠企业的无孔不入,使福利企业的大部分减免税金被经营者占有。显然,国家用现行的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解决残疾人困难,代价实在太大了。

  (四)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便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操作

  政策规定,“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税照顾,而不论企业是否赢利或亏损;“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50%以下的,要在年底统算,退税以弥补亏损为限,而且企业是否亏损由税务部门确定,如果不亏损则无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极大的税收优惠差别,使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全部退税的目的,将一些不参加本企业劳动的残疾人挂在本企业名下,以提高“四残”比例。同时,对非集体性质的福利企业是否享受退税照顾问题,也让税务机关感到困惑:若执行现行政策规定,担心影响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和社会稳定;若不执行现行政策规定,又担心因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由此可见,现行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退税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不利于税务部门加强监督。

  二、几点建议

  (一)实行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只要安置了残疾人就业,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国家应一视同仁地给予税收优惠。

  (二)把按比例退税改为财政补贴制度。即将福利企业与一般企业同等对待,企业应纳的税款全部按时足额上缴,而对那些已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由国家在财政上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补贴额度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人均收入或其他指标掌握。这种形式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多安置多优惠,也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优惠照顾,避免了企业弄虚作假。

  (三)规范“四残”人员管理。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联合街道、乡镇对所辖区域“四残”人员进行集中普查,并登记造册,使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对残疾人员的数量、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杜绝同一个残疾人在多个福利企业挂名的现象。

  (四)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就近的银行储蓄网点为残疾职工建立工资储蓄账户,以此作为财政补贴的计算依据,防止工资表造得多、残疾职工实际得到少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 1.0 1.1 韩克庆,黄淑敏.福利企业的残疾人保障功能.山东经济2008年2期
阅读数: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