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保障实施系统是指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指导下,对社会保障具体事务,如基金的征缴、财务运行、待遇发放、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进行实施的系统。它直接关系到受保对象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因而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核心系统和环节。
组成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要素,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保障项目,它是根据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并面向受益群体实施的具体对象。是可供分配的社会公共产品;二是实施机构,它承担着具体的项目实施责任,是社会保障系统的基本依托和组织保证;三是实施手段,即运用适当的方式与方法来实施社会保障项目;四是实施目标,即每个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均是为了解决某一个社会问题,实现某一个社会目标。
项目、机构、手段、目标,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四个基本要素,它们的优良结合与相互协调,即标志着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完善化。
社会保障实施系统是根据社会保障项目内容,设置相应的社会保障实施机构,采用相应的实施手段来保证实施系统的正常运作,以实现社会保障的目标。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主要内容有:
1.社会保障实施项目。社会保障实施项目是按照特定社会成员需要服务的内容,根据有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实施项目,是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得以建立并实现正常运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一定的实施项目,也就用不着建立相应的实施机构;即使有了实施机构,如果没有实施项目,这个机构也只能赶快撤销。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实施项目的多少,是随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的,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实施项目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而有所增加;一个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在同一时段操作的项目是一个还是几个,是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及其分工相联系的。
2.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任何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都必须由相应的、社会化的社会保障机构来进行;任何社会成员要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都需要向专门的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并通过该机构的工作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社会保障实施机构是社会保障项目得以实施的组织保证。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到实施项目的实现程度。因此,提高实施机构的工作效率,是增强社会保障实施系统活力的关键。
3.社会保障实施手段。实施手段是指实施系统履行自己特定职责的方式和方法。它一方面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是因为社会保障具有社会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具有较高技术性,需要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因此,一方面要求具有科学管理的计划和程序,另一方面要求具有现代化的管理设备。当今,许多国家普遍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手段来实施社会保障项目,以提高审查、记录、支付等具体工作的效率。
4.社会保障实施目标。每一个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都应有其明确的实施目标,如失业保险是为了使有能力又愿意参加工作而找不到工作的人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是为了老年人老有所养并能幸福度过晚年。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的建立和运作,社会保障实施手段的采纳和运用,都必须保证社会保障项目的目标的实现。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化、多项目、强制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运作要与之相适应,从而形成了社会保障实施系统自身的特征。
1.内容的对应性。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内容由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实施手段和实施目标构成,这些内容必须相互对应、相互配套,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使系统有效地运作。也就是说,确定和实施一个社会保障项目,必须要有明确的、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目标,同时要有相对应的、富有工作效率的实施机构,采用必要的、科学的实施手段。
2.运行的有序性。社会保障各实施系统内部以及各实施系统之间的协调、有序,是确保实施系统正常和高效运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构建社会保障各个实施系统时,必须保证系统内部结构、运作过程的有序性;在构建社会保障实施系统总体时,必须保证各个系统之间先后、左右的有序性。
3.管理的网络性。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和普遍性,客观地要求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管理的网络性。这是因为,社会保障遍及社会每一个成员,而社会成员的保障需求是多元的,因此社会保障地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实施手段也是多元的,构成的社会保障系统必然是立体的、网络的状态,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相应实行网络化管理。
4.相对的稳定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社会保障实施系统也要相应地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实施系统覆盖全社会,涉及社会每个成员,因此,这种调整必须是经过周密的策划,慎重地实施,不能“朝令夕改”,以保证社会保障系统实施的有序性和有效性。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相对稳定性包括实施机构、实施内容和实施对象的相对稳定。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对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管理和监督,才能保证社会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和持续发展。
社会保障实施系统与社会保障管理系统相分离是政事分开的具体表现。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所制定的保障汁划均需要通过实施机构将其体现于社会成员的生活当中。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实施系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状况表明,在社会保障管理中,政府虽然是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主体,但却不一定要包办一切社会保障事务,即使是那些由政府负责的高福利国家,由非官方系统承担有关社会保障事务的具体经办任务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在传统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采取的是国家保险制度,但许多具体的社会保障事务依然需要通过非官方组织来承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常以追求效率为目标,“小政府、大社会”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格局,从而使让民间承担更多、更大的社会责任与社会事务成为一种优良的选择,因此,构建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首要原则,应当足坚持官民结合的原则,政府应当在切实保障国民的法定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支持非官方机构承办有关社会保障事务。
“统”是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有些社会保障项目是必须统一实施才能确保其实施效果的,政府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主体,按照统一机构,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的要求来实施。而“放”则是指另一些不需统一实施也能实现其保障效果的项目,则可以在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规范下放开实施。
统放适度包含了两层含意:一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统与放,即合埋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事务方面的组织实施责任,其中地方政府承担的实施责任显然一般应当大于中央政府;二是在官方系统与非官方系统之间的统与放,即官方系统负责实施的保障项日是统一的,非官方系统组织实施的保障项目却只能取决于该团体的既定宗旨、现实财力和服务手段,从而需要合理划分两个系统的职责,它们在社会保障实施系统中处于并重地位。
3.方便受益对象,就近提供服务
在整个社会保障组织运行机制中,只有实施系统直接面对着亿万国民,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都需要通过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才能得到实现,因此,实施系统需要按照方便受益对象、就近提供服务的原则来构建:如养老金的发放,就可以选择服务网点众多、服务质量优良的银行机构来代办等等。
社会保障以创造和维护社会公平为基本宗旨,但在实施过程中同样需要特别关注效率,不考虑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不可持续发展的,而且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构建,必须充分考虑运行成本的大小和运行效率的高低,防止实施成本过大而侵蚀社会保障基金或给政府财政带来新的压力,同时还必须杜绝实施过程巾的官僚主义和渎职行为。以较低的运行成本争取尽可能高的运行效率,应当成为构建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基本原则和评价其良性与否的重要指标。
社会保障具体经办的业务,涉及不同性质类型的生活保障项目。而从社会保障组织运行的内在规律来看,它具有同类归属的特性。因此,在构建社会保障实施系统时,应当以管理系统的科学构建为基础,根据管理系统的职责分工,采用同类归属,适当集中、合理分工的原则建立不同的实施系统并分别运行。如同一地区的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与养老金的发放就不宜由多个实施机构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