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收入(Revenue of Social Insurance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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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举办的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筹资的社会保障计划,其缴费收入是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是一种强制性的专款专用的财政收入形式,其收入要专项用于政府社会保险计划的开支。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按项目划分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其中每个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中又分为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和基金的其他收入(主要是基金的利息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往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1、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纳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收入。
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是由交费单位和交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单位缴纳的部分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其中一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中,一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交费基数, 其缴纳比例不超过本人缴纳基数的8%,且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2)失业保险费收入是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企业按照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2%计提失业保险基金, 个人按照1%的标准计提。全部收入计入统筹基金收入中。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单位的缴费率一般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职工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缴费单位所缴费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企业可根据其自身经济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性医疗保险,职工也可根据其经济能力和身体状况建立个人储蓄性医疗保险,这两部分收入全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社会保险费时的处理有两种:其一是不设置“收入户存款”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其二是设置“收入户存款”科目借记“收入户存款”,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2、财政补贴收入是指收到的国家财政部门给予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当社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经过申请,国家财政部门才能给予补贴,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明确国家财政究竟是对哪一项社会保险基金给予的补贴,从而初步掌握该项基金的收支状况。在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3、转移收入是指被保险人由异地调往本地工作而转入的个人账户基金。由于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在统筹范围内是统一调剂使用的,因此当某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调动工作时,其个人账户不变换。但是,当跨统筹地区调动时,要将该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内全部储存额全额转出,由调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由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当企业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调动时,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所以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但当跨统筹地区调动时,需作账务处理。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而由异地约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借记“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4、往来业务收入主要核算经办机构与上、下级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加,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和下级机构上解的社会保险基金,借记“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往来业务收入”科目。
5、其他收入主要是企业由于拖欠缴纳社会保障费而缴纳的滞纳金收入和罚款收入,借记“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其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