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Revenue of Pension Insurance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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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收入。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分别核算,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也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核算,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基金收入的核算,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基金收入的构成及其规模,为考核和分析基金预算执行的情况,为加强基金的征收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一)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设置“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本科目属于收入类科目,贷方登记收到由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方登记结转数,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建立了个人账户,有些地区尚未建立个人账户。考虑到实际情况及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在“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下,应设置“统筹养老基金收入”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入”明细科目下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具体账务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财务处理,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入账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入账时间是实际收到保险费时。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实际收到现金时入账;对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实际收到有关凭证时入账。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均应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其入账时间。其二,入账金额,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以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入账金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各类收入,其入账金额的确认亦相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既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经办机构征收。征收主体不同,其账务处理亦不同。对于由经办机构征收的,按规定有的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有的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收入的管理方式不同,其账务处理也不同。
1.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记入财政专户。即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
案例分析:例1:12月2日某经办机构收到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笔。共计200000元,存入财政专户,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
借:财政专户存款 200000
贷: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200000
2.实行经办机构征收。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设置收入户的,收到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收到转账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的,按规定不设收入户的,收到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收到转账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
例2:12月8日某经办机构收到缴费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000元,收到缴费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来的应记入统筹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50000元。
情况一,按规定设置收入户
借:现金 8000
借:收入户存款 50000
贷: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入 8000
——统筹养老基金收入 50000
情况二,假设上述该经办机构按规定不设置收入户,收到款项时
借:现金 8000
借:财政专户存款 50000
贷: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入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