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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租也称文化租,是指有文化知识的人利用手中的文化知识权力而产生的租。文化知识一旦被人掌握,实质上就变成了所有者手中的一种权力,一种可以利用的权力,我们称之为文化权力。有文化知识的人也是经济人,所以他们也会积极利用文化知识权力而为自己谋租。
从租的主流作用看,主要有政治租、经济租、文化租三大类。三种租的特点是不同的,各有其运行的特殊性,各有其作用的范围。
“知识租”是一个历史现象,究其产生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知识”的所有权。汪丁丁先生说:“知识,当它局部化时,成为权力。”“ 局部知识的专家们握有权力,因为他们所知道的是别人不清楚但又对别人的福利至关重要的东西。每一个人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遵从知识专家们的权威。这是一种无处不在的现象。劳动分工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知识的分立以及维护掌握局部知识的专家们的权益,从而维护知识的权力的制度。”所以,对知识所有者来说,别人请他运用知识,对他来说就是利用自己的“知识”所有权,所以他会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自己手中的“知识”为自己谋取超过其应得收入的纯收入,从而产生“知识租”。另外,“知识租”的产生还有其它一些因素,主要有:
⑴与知识本身的特性有关。
由于知识本身是一种无形资产,所以估价知识就成了一件非常难的事。知识所有者一般总会偏向于高估本身具有的“知识”的价值,所以,就有可能使“知识”的实现价值超过其“知识”的应得价值,而使知识所有者得到“知识租”。
⑵有关知识制度的不完善。
这里的知识制度是指有关对知识所有者怎样运用知识等有关的制度体系,如专利制度、职称评定、论文评奖等有关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构成了知识制度。知识制度的不完善,是“知识租”产生的制度根源。由于制度不完善而产生的“知识租”有合理租和不合理租之分。合理租属于制度允许获取的租,是在制度的规则条件下知识所有者得到的租。如专利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有可能造成对公众福利的不合理侵蚀,并为专利所有者带来大量的租。不合理租是指知识所有者钻制度的空子,利用种种非制度允许的途径而得到的租,也就是知识所有者不恰当地利用自己的“ 知识”钻制度的空子,谋得的额外收入。如在评职称中,评委有可能私下收受贿赂。
⑶知识所有者是“经济人”。
经济学中有关“经济人”的假设同样也适用于知识所有者。马克思也说过:“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对知识所有者来说,他们的一切行动都是使自己的效用函数的值最大。其效用函数可表示为:
U = F(X,Y,T)
其中U表示效用;X表示有形资产收益;Y表示无形资产收益,如名誉、地位等;T表示时间因素。
同样一笔收益(有形或无形),不同的时间跨度其效用是不一样的。在Y中,知识所有者的意识形态存量会对其的实现程度构成一定的约束,从而影响到U的值。总之,对于三个变量来说,X越多,U值越大;Y越多,U值越大;T越小,U值越大。⑷知识市场的失灵。这里知识市场是指以知识作为市场客体的市场。知识市场也是市场体系的一部分。由于知识市场较其它市场具有更多的信息不确定性,所以知识市场的失灵范围将有可能更大,情况可能更严重。
“ 知识租”的获取途径主要是市场或计划,但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凡是能谋取“知识租”的手段,均可为知识所有者利用。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知识租”的获取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市场。
这是“知识租”获取的一般途径。
⑵欺诈。
通过欺诈获取租是一种最卑劣的手段。知识所有者依据“知识”进行的欺诈往往是一种“高层次”的欺诈,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同时危害性也较大。
⑶受贿。
受贿也是谋取“知识租”的一条途径。如职称评定中的受贿,论文评奖中的受贿等等。
⑷作品挂名。
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要求别人挂名能为自己带来某种收益。其二,对于被要求挂名的人来说,其收益就是要求挂名的人的成本;其损失主要体现为名誉,但名誉的损失这里仅仅体现为一种可能性,而且也存在提高的可能。所以,对于被要求挂名的人来说,一般会收益(这里的收益包括即期和远期的)大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要求挂名的人也得到了某种租——“知识租”。
⑸收版面费。
有些杂志社能采取收版面费这种形式,就在于他们拥有传播“知识” 的权利,正是依据这种权利,他们才得以有可能谋得超过其应得收入的收入。
⑹收取广告费。
在广告收入中,有一部分是依据“知识”而产生的收入,在这部分收入中超过其应得的收入就算是“知识租”。
⑺收取高昂讲课费。
有些学者别人请去讲课要价很高,这里面就有一部分属于“知识租”。
⑻计划。
通过国家计划统一制定的有关标准也可能能为知识所有者带来租。如国家为知识所有者提供大量优厚待遇。这些优厚待遇虽然具有分配偏斜的成份,但它是国家从总体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的,所以,其总的结果是“利大于弊”。
“ 知识租”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为知识的进步提供了利益上的动力,但也存在许多弊端。
⑴是分配不公的表现形式之一;
⑵败坏社会风气,“知识租”的存在侵蚀了知识所有者的人格,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知识所有者的道德建设。
⑶不利于知识体系的健康发展。租的存在,不仅侵蚀了知识者的人格,而且严重干扰了知识体系的建设。知识体系本身将被知识者建设成获取“知识租”的工具,这是与知识体系的运作本性不相容的。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在于更多的为人类谋利益,而不是为少数人的利益或仅仅是为了利益本身。
⑷“知识租”的存在,其危害性将是深远的。由于知识所有者一般在社会中处于较重要的位置,而且又由于知识本身所具有的传播性,从而使寻求“知识租”的活动本身也具有传播性,以至于这种知识领域内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并不断蔓延下去,最终对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⑸在知识经济时代,其危害性更大。目前,我们正在迎来一个新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这个时代,知识将成为第一生产要素,知识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所以,知识的健康运作也将显得更为重要;相反,其危害性更大。
正因为“知识租”的存在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所以防治“知识租”的产生,使知识所有者的收益保持在“理性”的水平上,也就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⑴加强道德建设。
这时通过增加知识所有者的社会意识存量尤其是道德存量,可有效防止知识所有者的不良行为,当然加强道德建设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并且仅仅依靠道德方面的力量也是十分有限的。
⑵完善知识市场。
这里要建立完善有效的知识市场,首先要建立完善各种层次的知识市场;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知识市场的宏观调控体系;再次要规范知识市场主体的行为;第四要规范市场客体,尽可能标准化。
⑶健全和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及一系列有关知识运作的制度体系。
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及有关知识运作的制度体系对知识的发展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同时能保证知识的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和健康的轨道。目前我国科技管理体制及有关知识运作的制度有许多弊端。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去探索新型和更有效的制度体系,以防止“知识租”的产生。
⑷建立健全知识监督体系。
所谓建立知识监督体系,并不是建立起一个对知识本身监督的机构。知识本身是无需监督的,也是无法监督的,监督的是知识所有者运用知识的过程。当然一个社会运行体系本身已建立了许多监督体系,并也有一些对知识运作体系的相关监督机构。本人认为,应当专门建立一套知识监督体系并使之逐步完善起来,使之专门用于评价、监督知识所有者如何运用知识以及知识所有者依赖于知识而产生的权力的运用过程。在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即将来临,建立和完善知识监督体系意义重大。
⑸大力发展教育事业。
通过发展教育事业,可有效增加知识所有者的数量,增加知识市场的竞争程度,从而可有效降低“知识租”。当然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有一个过程,要有相关的条件。国家要在尽可能的条件下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同时也要保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