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pat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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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是指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
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是威尼斯,它在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以后,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了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和技术贸易,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1883年,在巴黎由法国等11个国家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第一个也是至今为止最重要的国际专利公约,截至1984年已有94个国家参加。1980年,中国成立了专利局,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其要点写成详细说明,公诸于世,征询异议,经过审查和批准后,授予发明者以专利权。这些权利包括:非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人不得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如他人要使用某项专利,就要取得专利占有人许可并付给一定报酬,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他人侵犯,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的条件是:①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机构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②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③实用性。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为了推动技术进步,各国对享有专利权的期限都作了规定,一般是10~20年,专利权期满以后,专利就无偿地归社会所有和使用。
专利制度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十七世纪以后,现代化大生产的出现,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使先进的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新技术成为一种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一方面,新技术的拥有者要求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新技术,另一方面,社会又需要新技术的拥有者尽快向社会公开其新技术,避免重复研究开发,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新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此历史条件下,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发展起来。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发明人将其完成的发明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给予发明人对该项发明享有一定时期的独占权。由此可见,专利制度是在适应发明人和社会需求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专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把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依法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二是可以鼓励公民、法人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三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四是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